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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産領域守信行為開展6項激勵措施

2018-01-17 09:41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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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出臺對安全生産守信生産經營單位的實施辦法,將對符合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採取6項激勵措施,推動形成褒獎誠信的社會氛圍。

辦法規定,可以對安全生産守信生産經營單位採取的6項激勵措施: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後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週期;在申請安全生産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優先參與安全生産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産典型示範企業加以宣傳推廣;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還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採取其他激勵措施。

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26部門聯合印發備忘錄,決定對安全生産領域守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備忘錄規定,聯合激勵的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並嚴格遵守安全生産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責任人3年內無安全失信行為;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新發職業病病例;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率先制定了落實聯合激勵備忘錄的實施辦法,除備忘錄規定的5項條件外,激勵對象還需滿足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符合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告並通知有關部門。聯合激勵管理的限期為3年,鼓勵舉報聯合激勵對象的違法失信行為,經查屬實的,要對舉報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聯合激勵對象管理的生産經營單位,按照約定和國家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分別落實各項激勵措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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