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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國有資産處置損失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18-01-22 10:3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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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國有資産處置損失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資〔2018〕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有關精神,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規定,現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處置國有資産過程中有關資産損失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發〔2016〕6號、國發〔2016〕7號文件開展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産能工作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去産能企業),實施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資委組織驗收合格的去産能項目過程中,以報廢拆除、有償轉讓等方式處置的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原材料等各類資産形成的損失財務處理,適用本通知。開展鋼鐵、煤炭去産能工作的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本通知所稱資産損失,是指上述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處置費用減去處置收入後的金額。

二、去産能企業應當及時確認和處理去産能過程中發生的資産損失,做到賬實相符。

(一)去産能企業持續經營的,資産損失作為當期損益處理。

(二)去産能企業通過公司制改制、股權(産權)轉讓、合併等方式實施重組中發生的資産損失,報經股東(大)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內部決策機構批准後,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三)去産能企業關閉或者破産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算,將資産損失計入清算損益。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所監管企業資産處置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去産能企業按規定處理相關資産損失。

四、去産能企業資産損失對當期經營業績産生重大影響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在業績考核中適當予以考慮。

五、去産能企業處理資産損失對企業可持續經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申請進行清産核資。

六、去産能企業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發前企業根據國發〔2016〕6號、國發〔2016〕7號文件開展去産能工作涉及資産處置損失的財務處理,可以按照本通知執行。

八、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推進鋼鐵、煤炭以外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工作,實施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資委組織驗收合格的去産能項目過程中涉及資産處置損失的財務處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國資委
2018年1月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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