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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華僑權益保障規定
可參加選舉和享受集體經濟收益

2018-01-28 18: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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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月28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印發《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規定》,明確對華僑在村委會選舉、耕地等的承包、集體組織收益等方面的系列權益保障。

規定指出,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期間在浙江省的華僑,可以參加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定居前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戶籍不在本行政村(居民委員會)但已在本村(社區)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申請並經村(居)民大會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本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浙江省政府在規定中指出,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等,承包期內村民個人出國定居的,未到期的原承包合同依法不予變更。其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拋荒。

此外,村民出國定居前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可按本人意願決定是否保留。對於保留股份的,享受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參股人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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