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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將“無緣”政府購買服務

2018-01-30 21: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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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羅爭光)即日起,我國社會組織存在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旦被列入名單,將受到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懲戒。

這是記者30日從民政部公佈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了解到的。其中規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其中規定,社會組織存在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發現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等7種情形的,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存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8種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辦法要求,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將受到相應懲戒,包括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等。同時,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辦法還規定了相應激勵措施,包括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