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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於做好期貨原油檢驗監管工作的公告

2018-02-04 16:53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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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於做好期貨原油檢驗監管工作的公告
2018年第19號

為配合我國原油期貨上市工作,明確檢驗檢疫部門對期貨原油檢驗監管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期貨原油的檢驗監管實行“集中檢驗、分批核銷”的模式。

集中檢驗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原油,從境外(境內)進入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簡稱“保稅區域”)前,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規定實施檢驗。

分批核銷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原油期貨可交割油種,按照實際出區情況,分批次核銷並辦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手續。

二、對從境外(境內)進入保稅區域的期貨原油,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隨附原油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見附件1)。經檢驗後,如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則准予進入保稅區域。

三、對申報進口的期貨原油,企業應當持期貨原油檢驗檢疫申請單(見附件2)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同時,企業應當持期貨原油核銷申請單(見附件3)及數重量檢驗鑒定報告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核銷。

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將開展原油期貨的可交割油種、交割倉庫、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向質檢總局備案。

期貨原油檢驗的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應當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期貨原油檢驗鑒定業務。

五、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當與檢驗檢疫機構實現計算機聯網,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供原油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期貨原油檢驗檢疫申請單、期貨原油核銷申請單等電子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附件:1. 原油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

      2. 期貨原油檢驗檢疫申請單

      3. 期貨原油核銷申請單

質檢總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1

備註:

1. 本單用於入庫前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2. 本單亦可用於入庫前向原油期貨指定檢驗機構委託檢驗,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境外仲介機構打印後傳真給選定的指定檢驗機構。

3. 本單的信息源於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境外仲介機構在能源中心倉單管理系統辦理入庫申報時填寫的相關信息。

4. 入庫有效期為期貨擬入庫日期前後各五天,本通知單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有效。

附件2

備註:

1. 此結算單以出庫登出標準倉單數量為準,用於進口報檢。

2. 交割金額=(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倉單數量,交割升貼水包括交割油種升貼水、地區升貼水及其他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規定的升貼水。

3.合計金額=交割金額合計數

4. 原油價格單位為元/桶,數量單位為桶,重量單位為千克,金額單位為元。

附件3

備註:

1.此結算單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證書為準,用於分批核銷。

2.交割金額=(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倉單數量。

3.溢短金額=(溢短結算價+交割升貼水)×溢短量。

4.交割升貼水包括交割油種升貼水、地區升貼水及其他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規定的升貼水。

5.小計金額=交割金額+溢短金額

6.原油價格單位為元/桶,數量單位為桶,重量單位為千克,金額單位為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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