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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2018-02-07 11:30 來源: 環境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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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環環評[201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有關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持續推進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制度改革,在簡化、下放、取消環評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強化環評事中事後監管,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方觀念轉變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前、輕事中事後”現象;一些地方編造數據、弄虛作假的環評文件時常出現;一些地方環評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落地,環評“剛性”約束不強。為切實保障環評制度效力,現就強化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後監管,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以問題為導向,以提升環評效力為目標,堅持明確責任、協同監管、公開透明、誠信約束的原則,完善項目環評審批、技術評估、建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責任以及環評單位從業等各環節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機制,加快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確保環評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有效發揮。

(二)完善監管內容。加強事中監管,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環評審批行為和審批程序合法性、審批結果合規性;對技術評估機構要重點檢查其技術評估能力、獨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並依法依規提出評估意見情況,是否存在亂收費行為;對環評單位要重點監督其是否依法依規開展作業,確保環評文件的數據資料真實、分析方法正確、結論科學可信;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其依法依規履行環評程序、開展公眾參與情況。加強事後監管,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對環評單位要重點開展環評文件質量抽查復核;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産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

(三)明確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日常管理中負責對環評“放管服”事項和技術評估機構、環評單位從業情況進行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加強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落實情況的檢查。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保部門要充分運用環境保護督察等工作機制,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環評制度情況開展監督。

二、做好監管保障

(四)依法開展環評制度改革。鼓勵地方在強化環評源頭預防作用的原則下,“于法有據”地出臺環評“放管服”有關改革措施。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環評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規性進行督導,對可能出現的偏差及時要求糾正,保證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前行。下放環評審批權限,應綜合評估承接部門的承接能力、承接條件,審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鋼鐵、造紙等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項目的環評審批權,並對承接部門的審批程序、審批結果進行監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構並嚴守“三線一單”。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要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簡稱“三線一單”)環境管控要求,從空間佈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效率等方面提出優佈局、調結構、控規模、保功能等調控策略及導向性的環境治理要求,制定區域、行業環境準入限制或禁止條件。各級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中,應按照《關於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要求,建立“三挂鉤”機制(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強化“三線一單”硬約束,項目環評審批不得突破變通、降低標準。

(六)實施清單式管理。落實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環評文件類別。嚴格分級審批,各級環保部門開展環評審批應符合《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環評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下放調整審批權限應履行法定程序,對下放的環評審批事項,上級環保部門不得隨意上收;環評文件委託審批應依法開展,委託審批的環保部門對委託審批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環境保護部分行業制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和重大變動界定清單。鼓勵省級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制定本行政區內其他行業的環評文件審批原則。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和重大變動界定要求,統一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尺度。

(七)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核定建設項目的産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評要素導則等,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獲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

三、創新監管方式

(八)運用大數據進行監管。環境保護部建設全國統一的環評申報系統、環境保護驗收系統,並與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排污許可管理系統、環境執法系統進行整合,統一納入“智慧環評”綜合監管平臺。強化環評相關數據採集和關聯集成,制定環評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增強面向監管的數據可用性,建立源頭異常發現、過程問題識別、違法懲戒推送的智慧模型,實現監管信息智慧推送、監管業務智慧觸發。各級環保部門要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實施智慧、精準、高效的環評事中事後監管。

(九)開展雙隨機抽查。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環評事中事後監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隨機抽查工作。抽查重點事項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及審批情況、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及承諾落實情況、環境保護“三同時”落實情況、環境保護驗收情況及相關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等。各級環保部門以環評申報系統、環境保護驗收系統等數據庫為依託,隨機抽取産生抽查對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造紙、平板玻璃、鋼鐵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數量的比例應當不低於10%。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高的項目應提高抽查比例、實施靶向監管。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懲處問責。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發揮環境影響後評價監管作用。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及時開展工作,對其實際産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並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自行監測等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強化技術機構管理

(十一)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環境保護部制定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管理辦法,上級環保部門可以對下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技術復核。完善技術復核手段,採取人工復核和智慧校核相結合方式,開展環評文件法規、空間、技術一致性校核。對技術復核判定有重大技術質量問題的,要向審批部門進行通報,對影響審批結論的,應要求採取整改措施。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二)發揮技術評估作用。各級環保部門可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技術評估機構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技術評估機構要改進技術評估方式方法,完善技術手段,為環評審批嚴把技術關,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並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十三)規範環評技術服務。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或者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環評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評單位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確保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真實性和科學性。環境保護部制定環評技術服務行業管理辦法,規範環評技術服務從業行為,依靠全國環評單位和人員的誠信管理體系推動環評單位和人員恪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制定建設項目環評單位技術能力推薦性指南,提出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評單位專業能力推薦性指標。

五、加大懲戒問責力度

(十四)嚴格環評審批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不嚴格執行環評文件分級審批和分類管理有關規定,越權審批、拆分審批、變相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設項目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標且建設項目擬採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採取的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或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環評文件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等情況下批復環評文件的,要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暫停審批有關區域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十五)嚴格環評違法行為查處。依法查處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不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未落實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産或使用、未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等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環評違法問題突出的地區,要約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十六)嚴格環評從業監管。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環評單位和人員的誠信檔案,記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差、擾亂環評市場秩序等不良信用情況和行政處罰情況,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定期對累積失信次數多的單位和人員名單進行集中通報。嚴肅查處環評單位及人員不負責任、弄虛作假致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失實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嚴重後果的,還應追究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一經發現應嚴肅追究違規者及所在部門負責人責任。

(十七)實施失信懲戒。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部門《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對建設單位、環評單位、技術評估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納入全國或者本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落實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的有關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員採取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財政、稅收方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

六、形成社會共治

(十八)落實環評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各級環保部門應健全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公開機制和內部監督機制,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推進環評“陽光審批”。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約束,落實建設項目環評信息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確保公眾能夠方便獲取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公眾的環境權益。

(十九)發揮公眾參與環評的監督作用。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應採取適當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各級環保部門應監督建設單位依法規範開展公眾參與,保證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進形成多方參與、社會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環評事中事後監管,對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環評源頭預防效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環保部門務必充分認識強化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係,注重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確保監管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屬地監管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劃分,細化工作內容,強化責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著力強化工作執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特點的環境執法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強化監管執法,加強跟蹤檢查,切實把環評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環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新媒體鼓勵全社會參與環評事中事後監管,形成理解、關心、支持事中事後監管的社會氛圍。積極宣傳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導相關責任方提高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堅守環境保護底線,健全完善環評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長效機制。

環境保護部
2018年1月25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26日印發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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