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

2018-02-16 13:36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總局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
(2018年第23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説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製標簽説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説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説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娟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