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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試點律師調解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8-02-21 14: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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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2月21日電(記者 吳書光)記者從山東省律協獲悉,山東省將於3月底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經認定的律師調解員可調解各類民商事案件,以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印發《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了律師調解工作室及律師調解員相應的條件以及工作職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各級人民法院通過特邀方式確認,並予以公示。律師調解員工作場所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律師調解室。

根據意見,調解案件範圍為各類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調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當事人自行申請四種,對主持調解的調解員數量、調解員更換、調解檔案製作、調解期限以及四種工作模式下達成調解協議與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經律師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向特邀律師調解組織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意見提出,法院委派、當事人直接申請的調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償、低價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標準不超過法院應收訴訟費的50%。法院委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的調解案件,不得收取調解費,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採購服務或者補貼方式解決。

據了解,山東將於今年3月底前穩步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4月底全面推開。對違法、違規、違紀調解的律師進行相應的處分和處罰,對調解名冊成員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實行退出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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