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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

2018-03-05 09:00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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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國土資源廳、省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福建省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意見提出,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共服務用地,應以有償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國有企業改制、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其使用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應當區分情況,採取保留劃撥、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産處置。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使用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改制後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産處置;符合劃撥用地法定範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請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産處置。

意見明確,國有農用地的有償使用,嚴格限定在農墾改革的範圍內。對國有農場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農用地,參照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産處置相關規定,採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使用權人可以承包租賃、轉讓、出租、抵押。(記者 張靜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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