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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

2018-03-08 15:28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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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
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8〕27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綜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黑龍江省工商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便利,現就在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後,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更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其主體資格仍然有效,為避免影響正常業務辦理,需儘快辦理證照的更換。

二、自2018年6月30日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會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或批准單位、歸口管理單位)制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三、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繼續使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信息系統內先行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建立與原管理代碼的映射關係。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軍隊事業單位現有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應于2020年底前完成。軍隊事業單位現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後,可憑上級管理單位(師級以上)出具證明辦理相關業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後,可由縣級農業部門出具證明辦理相關業務。

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政府部門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按規定應出具身份證明的,辦理單位應查驗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各地方、各部門在開展其他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身份標識的,應統一採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納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的單位在辦理銀行開戶時,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等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執行。

六、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清理、修訂要求查驗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原管理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相關規定,以簡化流程、方便辦事、科學管理為原則,切實為各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做好服務。同時,各代碼應用部門和單位要在信息系統內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業務,將信息系統內原管理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替換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建立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映射關係。

七、請各地登記管理部門(或批准單位、歸口管理單位)通過文件、會議、電話、短信、公示公告等多種形式,將代碼轉換和證照換發要求向社會廣而告之,加快推進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並與涉企證照事項“多證合一”改革協調推進。

八、請各地質檢部門與登記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動公開、共享、交換、推送校準後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切實保障應用部門和單位在業務工作中有效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九、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十、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的同時,支持參與國際金融業務的境內法人機構申請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gal Entity Identifier),並開展相應的推廣實施工作。

附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樣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3月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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