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文化部關於印發《“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03-17 10:08 來源: 文化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加強“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和管理,我部對《“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2018年1月4日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民間文化藝術的繁榮發展,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進一步規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是文化部設立的群眾文化品牌項目,命名週期為3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是指經文化部命名,具有某一特色鮮明、群眾喜聞樂見並廣泛參與的民間文化藝術,並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的特定區域,主要指鄉鎮(街道),也包括部分縣(縣級市、區)。

本辦法所稱民間文化藝術,涵蓋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民俗、體育、遊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也包括當代興起的其他文化藝術形式,如攝影、合唱、油畫等。

第四條  開展“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促進優秀民間文化藝術更好地融入社會、融入民眾、融入生活;堅持與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創建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強人民群眾文化獲得感。

第五條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被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命名的各類文化藝術之鄉。

(二)依託本地區的文化傳統和文化資源,廣泛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具有濃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藝術活動,被當地群眾普遍熟知和認同,群眾參與率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對當地群眾文化生活産生較大影響。

(三)擁有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品牌項目,經常性開展有關民間文化藝術的創作、演出、展示、培訓、交流等活動,紮實開展民間文化藝術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工作。

(四)擁有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特色團隊和代表人物,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代表人物應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須在省級以上展覽、演出、發表或獲獎。

(五)積極探索實踐,創新體制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和手段,並已取得顯著成績,具有典型示範作用和推廣價值。

(六)民間文化藝術資源為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的,應有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實踐富有活力,當地群眾文化認同感強。

(七)當地人民政府重視“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具備經常開展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設施場地。

第六條  凡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鄉鎮(街道)、縣(縣級市、區)均可向上級文化行政部門逐級申報“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第七條  文化部按照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確保質量、均衡發展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發展狀況、縣鄉數量、以往“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數量基礎上,以鄉鎮為主,研究確定“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縣鄉比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分配名額。

第八條  文化部成立評審命名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評審命名工作;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評審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評審專家組,負責評審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作為申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申報對象的資格審查、選拔推薦和集中申報。

第十條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文化部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對象進行綜合評審,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抽查方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申報對象進行實地考察。

(二)文化部通過官方網站對評審專家組所提出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推薦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

(三)文化部根據評審推薦和公示結果,確定並命名“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四)文化部對命名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一條  開展“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風清氣正。

第十二條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參評地區以及相關部門的宴請和請托,不得接受贈送的任何形式的財物禮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條  參評地區應按要求如實填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不實或虛報現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取消命名結果。

第十四條  被命名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應組織開展民間文化藝術交流展示和傳播推廣活動,依託本地民間文化藝術資源開展優秀群眾文藝作品創作、演出活動,培育民間文化藝人和民間文化藝術特色團隊,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民間文化藝術教育普及活動,提高民間文化藝術品牌項目的傳播力和影響力,提升當地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和效能。

第十五條  “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含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注重其整體性和傳承性,在提供傳承場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保存實物資料等方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扶持。

所在區域處於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應按照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文化部加強對“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過程管理,適時會同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已命名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進行核查。已命名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在下一次評審命名時需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文化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辦法》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