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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熱議監察法草案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2018-03-18 07:32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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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奠定了憲法基礎。

制定監察法是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組織創新、制度創新,必須打破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嶄新的國家監察機構,而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

“制定監察法,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成為國家意志,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對於鞏固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創新國家監察制度,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監察體系,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遼寧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潘利國代表認為,監察法將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反腐敗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産黨鮮明的政治態度,是黨心民心所向。

“草案旗幟鮮明宣示了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並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忠實體現了這次憲法修改的基本原則,維護了根本法,兼顧了協調性。”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代表表示,草案科學合理界定了國家監察機關的職責,落實了憲法定位、夯實了履職根基,通過明晰的條文規定,把黨中央關於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有利於各級監察機關明確職責範圍,依法全面履職,“草案還嚴格規範設定了開展監察工作的程序,全面細緻規定了對監察機關的監督,突出權利保障的同時,也嚴格了權力制約。”

實現監察對象與監察職能的全覆蓋

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不僅實現監察對象全覆蓋,也要實現監察職能全覆蓋。

“‘微腐敗’也能帶來‘大禍害’,‘小毛病’也能積累成群眾的‘心頭病’。”河北滄州獻縣淮鎮中街村黨支部書記哈明江代表説,監察法草案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六類群體納入監察範圍,將監察對象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了黨內監督全覆蓋與國家監察全覆蓋的相統一。“隨著監察委的成立,村幹部的貪腐行為將得到有效監督和遏制。腐敗查處越嚴格,基層群眾就越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不僅有助於掃清基層貪腐,也有利於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安定民心。” 哈明江代表説。

截至2018年2月底,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全部組建完成,並就監察委的職責定位、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權限手段、監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積極深入的探索,取得了豐碩成果,積累了寶貴經驗。湖北神農架林區區長劉啟俊代表表示,脫貧攻堅中有些地方存在的村幹部腐敗問題侵蝕著群眾幸福感和黨委、政府的公信力,“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應充分發揮監察全覆蓋作用,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解決一些幹部在脫貧攻堅中‘四個意識’不強、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準、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工作作風不紮實、考核評估不嚴格等突出問題,讓監察助力精準脫貧。”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監察委員會不僅要調查職務犯罪,還要加強日常管理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填補了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充分體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

“從廣東實踐看,監察體制改革使黨對反腐敗的統一領導明顯加強,監督力量和監督範圍明顯擴大,依法反腐的標準明顯提高,反腐敗的法治化、規範化要求更高,監察委紀委工作的程序也更規範、更嚴格。”廣東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施克輝代表認為,監察體制改革要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要注重政治站位,通過學習培訓來推動轉化,通過健全完善制度體制來促進轉化,同時對於監察委只建到縣一級的情況,也要研究將監察力量向鄉鎮派駐機構拓展延伸,解決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不正之風的問題。

青海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滕佳材代表表示,監察法的制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對青海來説,將為進一步整治扶貧和生態環保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打贏脫貧和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法律和組織保障。“去年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把加強扶貧、環保領域監督執紀問責作為重點任務,加大監督檢查、執紀審查、問責追責力度,典型問題公開通報曝光,加強案例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滕佳材代表説,要結合青海省情實際,嚴肅查處虛報冒領、雁過拔毛、濫採亂挖和項目建設中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維護群眾切身利益,有力保障和維護民生幸福。(記者張璁、何勇、魏哲哲、史自強、江琳、范昊天、鄧圩、何聰、鄭軼、吳儲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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