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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丙肝醫療費用試點按人頭付費

2018-04-02 14:09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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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佈《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丙型肝炎門診醫療費用按人頭付費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丙型肝炎門診醫療費用按人頭付費(以下簡稱“丙肝按人頭付費”)試點工作。

在醫院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先期選擇診治丙肝患者數量較多的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和天津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試點,後期根據患者就診需求和試點運行情況,適時擴大實施醫院範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含)或具有我市戶籍的,經試點醫院確診為丙肝患者後,可從試點醫院中選擇一家實行定點就醫,納入丙肝按人頭付費範圍。其中,符合援助用藥條件的丙肝參保患者,由本人按照慈善機構或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有關規定,自行向有關機構或部門申請,不納入丙肝按人頭付費範圍。

試點醫院制定丙肝診斷標準和臨床路徑,指定副主任以上醫師作為丙肝診斷醫師,並向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自登記之日起,參保患者在試點醫院接受丙肝治療,直到完成整個治療過程,所發生符合臨床路徑的藥品費、檢查化驗費、治療費、材料費等門診醫療費用,全部納入丙肝按人頭付費範圍。試點醫院可以與定點零售藥店合作,通過信息共享和處方流動,為參保患者提供便捷的配藥服務。參保患者自行到其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或未經轉診自行到其他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丙肝門診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按人頭付費的支付範圍。

參保患者在試點醫院治療丙肝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到試點醫院合作藥店購藥發生的藥品費用,個人負擔部分,按照實際發生費用和基本醫保門診特定疾病報銷政策計算,由患者分別與試點醫院和藥店結算。患者個人負擔部分以外,與人頭費用標準差額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並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醫保服務協議約定,與試點醫院結算。試點初期,參保患者到試點醫院的合作藥店購藥發生的藥品費用,醫保基金報銷部分先由個人與藥店結算,再由試點醫院向患者支付,並通過醫保信息系統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患者購藥費用在藥店實現“一站式”刷卡報銷後,醫保基金報銷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藥店結算,並納入試點醫院人頭付費標準核算範圍。

參保患者治療丙肝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不納入定點服務機構醫保總額預算指標核算範圍。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丙肝發病率等情況,在年度支出預算中預留一定比例預算額度,保障丙肝按人頭付費正常運行。(記者 廖晨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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