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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對有關全國性社會團體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通報批評

2018-05-04 10:14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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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規範、加強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直接關係到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精神,2014年民政部印發《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明確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經民主決策程序自行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通知印發以來,大部分社會團體能夠按照分支機構管理的法規政策要求,穩妥有序設立分支機構。但也有一些社會團體不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有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設立分支機構,有的不顧自身規模和實際管理能力大量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對設立的分支機構管理失范、失控等等,這些問題都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嚴肅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規定,加強警示教育,現將2017年以來我部處理的部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違規案例通報如下:

一、中國蕭軍研究會: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違反“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規定,違規設立“中國國家工美協會”、“中國好京劇企業家聯合會”、“北京燈謎協會”、“中華彭祖文化研究促進會”、“中華道醫委員會”等多個分支機構。

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違反“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規定,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中國國防裝備軍民融合發展促進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違反“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在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分會下再設分支機構“兩彈一星軍民融合專業委員會”。

四、中國建築學會:違反“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在分支機構中國建築學會建築材料分會下再設“中國建築學會建築材料分會墻體保溫材料及應用技術專業委員會”;在分支機構中國建築學會室內設計分會下再設立“學術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第一至第六十六“專業委員會”等69家分支機構。

五、中華文化促進會:違反“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在分支機構中華文化促進會傳統文化委員會下再設分支機構“中華文化促進會傳統文化委員會旗袍聯合會”。

針對以上全國性社會團體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問題,我部經認真核查後作出了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輕重,有的受到了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有的受到了警告的行政處罰,有的被責令改正相關違規行為。

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由社團可根據章程自行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激發社會團體活力的堅定決心,寄託了對廣大社會組織能夠自律自治的殷切期望。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強化“四個意識”,不負期望,嚴格遵守分支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用好自我管理權利,設立分支機構要與自身規模和管理能力相適應,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未經社會團體授權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社會團體應當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向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分支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弄虛作假;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分支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我們期望社會團體的會員要增加主人翁意識,敢於同社會團體違法違規行為鬥爭。今後,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將加大對全國性社會團體違規設立分支機構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公開曝光力度,並將其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不斷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