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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2018-06-07 11:2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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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資〔2018〕3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確保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加強國有資産管理、依法依規管理處置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的國有資産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分類施策、簡化程序、把握重點、防止流失的原則,切實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涉及的資産清查、劃轉、接收等工作,確保資産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及時有序調整到位。

二、分類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此次機構改革時間緊、任務重,在保證國有資産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據現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結合各部門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分類明確有關工作程序。

(一)部分資産劃轉。主管部門部分下屬單位資産或部分資産劃轉的,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對擬劃轉資産完成清查後,劃出方和接收方協商一致並分別報各自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劃出方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和管理權限,按歸口分別報送財政部、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按規定履行資産處置審批程序。經批准後,劃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資産劃轉工作。

(二)整體資産劃轉。主管部門資産整體劃轉至其他部門或多個主管部門資産整體合併到新組建部門的,劃出方要先凍結相關資産,盤點各類資産,核對資産賬簿,編制賬冊目錄,並做好資産清查和劃轉準備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門或新組建部門在完成掛牌後,整體接收相關資産,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組織開展整體資産清查,按要求將資産清查報告以及相關資産報表、資産賬冊目錄按歸口報送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同時報財政部進行審核確認。新組建部門依據財政部審核確認的資産清查結果辦理資産劃轉,並及時調整相關賬務,不再單獨履行資産劃轉審批程序。

(三)跨軍地資産劃轉。接收軍方資産的,由接收方主管部門接到劃出方同意劃轉的手續後接收相關資産,並將接收情況按歸口報送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同時報財政部備案;資産劃轉至軍方的,由劃出方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財政部審批後辦理資産劃轉。

(四)跨央地資産劃轉。中央單位和地方單位合併組建新單位的相關資産管理事項,按照中央批准的有關方案執行。

三、切實加強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辦公用房、土地、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産管理

對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涉及的辦公用房、土地和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産,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國辦發〔2006〕84號)、《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財行〔2011〕180號)等規定,規範程序,強化管理。

(一)辦公用房和土地。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辦公用房的調配使用,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按歸口分別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後提出方案,按程序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在調配使用過程中,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優先通過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實難以通過調劑解決的,經批准後可以通過租賃方式解決。涉及土地資産調配、劃轉等事項的,應當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同意後,按照資産處置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二)公務用車。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公務用車無償劃轉的,原則上“車輛隨職能走”,由劃出方和接收方根據職能、機構、人員劃轉情況和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劃轉數量,確保劃轉各方工作用車需要,公務用車接收方應當符合車輛編制的有關規定。新組建部門在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後,要優先通過整合現有公務用車資源調劑解決,確實難以通過調劑解決的,可按規定申請配置。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四、嚴格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要求

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重大,要整體謀劃,主動作為,規範管理,紮實推進,嚴防國有資産流失。

(一)全面清理。機構改革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要對擬移交資産、保留資産等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等規定,對流動資産、無形資産、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及傢具、文物陳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攜帶資産等進行清查、登記,真實全面反映資産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為簡化程序,需要進行資産清查的部門和單位,將《改革方案》作為啟動資産清查的依據,以2018年3月31日為基準日開展清查工作,不再單獨履行資産清查立項報批程序。需要進行資産核實的,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執行。

(二)加快辦理。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改革方案》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改革要在2018年年底前落實到位”的要求,統籌規劃,倒排時間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按要求完成相關資産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資産劃出方、接收方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辦理資産清查、資産劃轉等事項,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人員發生變動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員變動影響資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規範管理。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要在清查盤點的基礎上,編制劃轉資産清單,擬劃轉資産應當權屬清晰,涉及糾紛等歷史遺留問題的,要由劃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處理方案。在資産劃轉過程中,程序要規範,手續要齊備。對於辦公設備、軟體等可方便移動的資産,原則上“資産隨職能和人員走”,不得違規更換辦公設備。接收方接收資産,已有資産配置標準的,應當在相關資産配置標準限定範圍內接收資産,確保不超編、不超標。資産交接手續完成後,劃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作相應調整,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嚴肅紀律。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在資産劃轉過程中,要注意盤活存量、嚴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門和單位正常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另一方面,嚴禁借機構改革之機違規處置、更新資産,未達使用年限等不符合處置更新要求的,不得處置更新;已達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繼續使用。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改革過程中,要按照資産調整和資産處置方案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漏報、瞞報、隱匿和違規處置國有資産。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財政部會同中直管理局、國管局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適時抽查機構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的資産管理情況。

對於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向財政部、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反映。

財政部 中直管理局 國管局
2018年5月3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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