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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通知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2018-06-11 10:5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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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主管稅務機關。

五、已按軟體産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請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六、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並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誌)的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範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述“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的單位提供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範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五)本通知所述“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具體範圍詳見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徵的增值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徵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

      2.適用增值稅50%先徵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

      3.適用增值稅100%先徵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

      4.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名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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