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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可稅前加計扣除

2018-06-28 07:5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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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佈通知,明確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三部門表示,此舉是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

根據通知,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允許境外研發費用境內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這是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鼓勵科技研發的舉措。此前,我國僅允許境內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國際間交流增強,為了推動科技進步,我國允許境外研發費用境內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

至此,我國的技術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已趨多樣化,既包括境內一般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境外研發費用在境內研發費用三分之二與實際發生額80%之間按孰低者原則加計扣除50%,“以上政策充分體現出我國對企業實現創新驅動的稅收激勵。”李旭紅表示。

通知要求,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以下資料: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委託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託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通知明確,企業對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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