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規範債轉股業務 銀保監會發佈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試行辦法

2018-06-30 09:28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 李延霞)中國銀保監會29日晚公佈《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旨在確保債轉股業務規範開展,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辦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資金來源方面,辦法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資金。包括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

業務模式方面,辦法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

辦法要求,銀行、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債轉股不僅要切實降低企業杠桿率,還應以此為契機,推動深化企業改革,完善債轉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為轉股企業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為此,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派員參加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經營管理。同時債轉股協議中要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範,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

機構設立方面,辦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但並不要求商業銀行控股,允許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投資入股。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做出限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