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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符合五個條件可招國際學生

2018-07-01 09:14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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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符合五個條件可招國際學生
在校國際學生數不得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10%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公安廳、外事辦關於《福建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明確我省學校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的具體要求。

根據規定,我省學校同時具備5個條件,經備案可接收國際學生入學。在校國際學生數不得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10%。漢語是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

5個條件包括:學習環境方面,圖書館和閱覽室可提供兼顧國際學生需求的紙質和電子圖書資料。生活環境方面,餐飲條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且兼顧國際學生民族、宗教特點和生活習慣,有可為國際學生提供服務的醫務室。師資隊伍方面,為國際學生授課的漢語教師接受過對外漢語教學培訓,具有一定的外語聽説讀寫能力,長期任教的教師應取得國家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證書。學校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國際學生事務,在校國際學生數達15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立國際學生管理機構;不足15人的,學校應設置管理崗位。具有健全的國際學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學籍、教學、校園、宿舍、突發事件處置、校園安全以及國際學生居留和簽證手續辦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規定明確,學校應對國際學生開展中國法律法規、福建政策規定、校紀校規、國情省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教育,但一般不組織國際學生參加軍訓等政治性活動。

學校在國際學生的招收和管理過程中,出現6類行為其中之一,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資格,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規定追究學校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招生資格未經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牟利等違反有關規定招生;未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未按項目、標準收費;違規頒發學歷證書或寫實性證明;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服務不到位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記者 嚴順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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