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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7-06-02 17:30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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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以部長令的方式聯合發佈了《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問:制定《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是在1999年頒布的《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4號)和2000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的基礎上制定的。進入新世紀以來,上述《暫行辦法》和《管理規定》在促進各級各類學校的國際學生教育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在內地高校及中小學就讀的外國留學人員規模不斷擴大,來源國別、學歷層次、學科專業等結構顯著改善。2016年,共有來自205國家和地區的442,773名各類外國留學人員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829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學機構中學習。

2010年出臺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進一步擴大外國留學生規模。同年發佈的《留學中國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年在內地高校及中小學校就讀的外國留學人員達到50萬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留學生達到15萬人。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要改進來華留學教學和管理,提升來華留學人才培養質量,打造“留學中國”品牌。通過完善立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規範,有利於提高國際學生培養質量,增強來華留學吸引力和擴大來華留學規模,提高我國教育的國際化和現代化水平。

2012年國家發佈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簡政放權改革對學校招收國際學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國際學生管理的環境和要求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形勢發展,各級各類學校在國際學生工作的思想認識、體制機制和運行管理方面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因此,1999年《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2000年《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有必要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政策措施,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國際學生的管理與服務。

問:《辦法》制定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處理好行政管理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之間的關係,堅持簡政放權,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二是處理好監管與服務之間的關係,堅持放管結合,在加強監管的同時優化服務;三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在現行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落實好省級教育統籌權;四是處理好《辦法》規定與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現行其他規定之間的關係,注重相關規定銜接一致,堅持立法統一;五是處理好規範管理與提高質量之間的關係,進一步增強中國教育的吸引力。

問:《辦法》在適應新的法制環境方面做了哪些管理體制方面的規定?

答:為適應新的法制環境和管理要求,《辦法》在管理體制方面做出了幾方面調整和補充:一是按照教育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全國國際學生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二是規定國務院和省級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由學校具體負責國際學生工作。

此外,考慮到學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職責主要在地方,且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大,《辦法》規定實施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其招生、教學和校內管理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問:《辦法》在激勵和保障高等學校招收培養國際學生方面有哪些創新性規定?

答:一方面,《辦法》賦予高等學校更多自主權,使高校在國際教育中的主體地位更加突出,有利於充分調動高校在招生和教學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一是明確高等學校在具備相應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國際學生。二是高等學校可根據其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自主確定國際學生的招生計劃和專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高等學校按照自主制定的招生條件和程序招收國際學生,通過考試或考核的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錄取。四是國際學生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由學校規定。

另一方面,為破解學校管理隊伍建設的政策障礙,《辦法》專門要求高校設置國際學生輔導員崗位,及時做好信息、諮詢、文體活動等方面服務,並對國際學生輔導員配備比例和待遇做出明確規定。

問:《辦法》在保障和提升高等學校來華留學教育質量方面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辦法》著重強調高等學校改進管理,提升質量,增強來華留學教育吸引力。一是提出教學要求。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二是把關生源質量。在招生環節要求學校對擬招收的國際學生進行考試或者考核,對不符合招生條件的不得招收。三是控制教學環節。在教學環節上對學校在國際學生的教學、師資、論文、實習和學歷學位證書等方面做出規定,對目前在國際學生教育教學管理中的一些具體事項加以明確。四是完善監督措施。《辦法》規定對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與服務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並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問:《辦法》在規範管理和提升服務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辦法》堅持規範管理和優化服務相結合,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促進學校加強國際學生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建設,推動學校進一步提高國際學生服務水平。在規範管理方面,一是明確管理機構,《辦法》規定高校應當設有承擔國際學生管理職能的機構,統籌負責國際學生相關工作。二是要求學校對國際學生開展相關教育,幫助其儘快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三是更新社會管理要求,在出入境和在華停留居留管理、未成年人監護、短期團組、衛生檢疫等方面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

在提升服務水平方面,一是強調信息公開,要求高校及時公開學校情況和管理服務制度,方便國際學生獲取信息。二是新增勤工助學規定,允許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三是首次明確學校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以抵禦可能發生的身體健康和安全風險。

問:《辦法》如何體現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監督管理的要求?

答:《辦法》中新設了“監督管理”一章,加強對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的後續監管。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國際學生培養質量監督制度,強調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責任。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三是明確了學校違規情形和處理規定,學校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這些後續監管條款的增設,是保障來華留學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國、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和加強政府監管責任的切實舉措。

問:如何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讀。《辦法》於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將通過逐級培訓等方式,開展《辦法》的宣傳和解讀工作,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了解《辦法》,用好《辦法》,真正發揮《辦法》對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的指導和規範作用。二是推動相關規定和文件的出臺。一方面及時更新和完善國家層面的相關配套文件;另一方面推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制定和修改本地區、本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三是做好監督落實。我們將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高在規範管理和優化服務方面的意識和水平,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要求,確保將《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保障和促進來華留學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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