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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07-23 09:21 來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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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7月21日向媒體通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單主要內容是修改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

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發佈,自2013年起分批實施,2015年在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施。標準發佈實施以來,有力引領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管理轉型,對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全國和重點區域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定期評估並適時修訂的有關要求,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委託中國工程院對標準開展了專題評估。

中國工程院組織來自多個相關領域的50多位院士、專家開展了評估。評估專家組充分肯定了標準實施效果,認為標準內容總體科學、可行,應當基本保持穩定、繼續推進實施;同時,建議標準及配套技術規範部分內容應予以修改完善,特別是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沿襲了此前標準規定的標準狀態(0℃、1個大氣壓),與主要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現行規定均不一致,國內外監測結果可比性不強;從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高下一步防治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水平的角度,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按照該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並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修改單的主要內容,一是將污染物按照標準狀態(0℃、1個標準大氣壓)監測,修改為氣態污染物按照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況狀態(監測點的實際氣溫和氣壓)監測;二是明確要求各監測點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支持空氣質量數據的對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後的標準污染物項目及限值不變。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折算,狀態調整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密切關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情況,定期開展評估並適時開展修訂。

關於徵求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修改單意見的函
環辦標徵函[2018]29號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工程院、氣象局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軍委後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各成員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關於評估及修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關於“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部署,我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説明,現印送你們,請於2018年7月2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説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 係 人:生態環境部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238

傳真:(010)66556278

電子信箱:daqichu@mep.gov.cn

附件: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徵求意見稿)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7月13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附件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
(徵求意見稿)

將3.14“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考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溫度為298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濃度均為參考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並[a]芘濃度為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下的濃度。”

將5.2樣品採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採樣環境、採樣高度及採樣頻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執行。”修改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採樣環境、採樣高度及採樣頻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執行。對於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並[a]芘的監測,應同時記錄監測期間的溫度、壓力、濕度等氣象參數。”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