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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擴大全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答記者問

2018-07-23 09:27 來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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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7月22日發佈了2018年6月和上半年(1-6月)空氣質量狀況。就其中擴大全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的原因、原則和方法等問題,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擴大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排名目的是什麼?

答: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推動城市空氣質量改善,2013年1月起,我部對第一批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共74個城市開展空氣質量排名,每月向社會公開發佈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前10個城市和空氣質量相對較差的後10個城市名單,對推動全國空氣質量改善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繼續按74城市進行排名存在全面性、完整性不足,一些污染較重的區域和城市未納入排名等問題,不適應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今年6月,國務院發佈《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擴大國家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包含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和珠三角、成渝、長江中游等地區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每月公佈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個城市和最好的20個城市名單。為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地方政府切實採取措施改善空氣質量,有效形成城市間空氣質量“比、趕、超”的良好氛圍,我部綜合考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等因素,進一步擴大城市排名範圍,充分發揮“排名”對地方政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倒逼”作用,傳導治污壓力,促進協同治理,為推動全國空氣質量改善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揮積極效應。

問:請介紹一下擴大全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的原則和方法?

答:(一)擴大排名範圍的原則。一是延續性原則。在保留原74城市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排名城市範圍,保持空氣質量排名工作的延續性和銜接性。二是問題導向原則。突出大氣污染的重點區域和城市,服務區域協同治理,實現重點區域和城市全覆蓋,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和珠三角、成渝、長江中游城市以及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納入排名範圍。三是客觀性原則。城市空氣質量排名,既客觀反映城市空氣質量的優劣,又客觀反映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效。同時,對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塵天氣等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按照相關技術規定予以扣除,從而突出人為活動和工業污染對空氣質量的影響。

(二)排名方法。依據新修訂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附後),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以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為指標進行排序,綜合指數越大表明城市空氣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相同以並列計。城市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變化率相同以並列計,其中,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以及空氣質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納入空氣質量改善幅度相對較差的後20位城市排名。

問:全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的具體範圍是哪些?共有多少個城市?

答:按照上述排名的原則和方法,我部在原74個城市排名基礎上,進一步將排名範圍擴大至169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邊共55個,長三角地區共41個,汾渭平原共11個,成渝地區共16個,長江中游城市群共22個,珠三角區域共9個,以及其他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共15個(詳見附件)。

問:從什麼時候開始對169個城市空氣質量進行排名?

答:從2018年7月起,我部每月對169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程度進行排名,公開發佈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對較差的後20位城市名單。每半年進行空氣質量改善程度排名,公開發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相對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對較差的後20位城市名單。

附件一:全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範圍

附件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