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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央企管理人員違規經營投資 明確七十二種責任追究情形

2018-07-31 07:3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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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對央企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産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責任追究將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國資委和央企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央企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産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産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産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辦法還界定了國資委和央企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記者 劉志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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