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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

2018-08-10 19:30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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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8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請問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1)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2)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産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3)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2.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3.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業務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並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4.期權/期權組合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採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5.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産生的遠期售匯類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衝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産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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