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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發佈三文件
規範體育賽場行為與市場秩序

2018-08-21 07: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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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韋驊、劉悅)國家體育總局2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三個法規性文件,以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與市場秩序。

《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等一些不當行為,明確了相應的項目協會的處罰權力;對於各類主體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觸犯刑事法律的,明確應由賽事活動組委會依法移交或配合相應有權的司法、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或處罰。

《意見》還首次提出,各級體育協會和賽事活動組委會如在體育賽事活動組織中出現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除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外,體育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近年來,部分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登記或備案,打著“中國”“官方”的旗號在中國境內舉辦賽事和開展體育活動,擾亂了正常辦賽秩序。針對這類現象,《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明確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體育賽事、體育産業交流合作、體育文化及體育新聞交流合作、反興奮劑交流合作等,都需要報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

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負責人強調,按照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推進體育改革工作,該放的放,該管的管,既做簡政放權的“減法”,也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並不意味著完全一放了之,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後,國家體育總局對國際體育賽事和全國性體育賽事採取了分類監管的方式。此次出臺《辦法》,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進行管理,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要求,與國務院46號文件是不矛盾的。此外,《辦法》主要適用“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而合法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在境內開展體育賽事等活動不適用此辦法。

自46號文件發佈以來,我國體育産業市場迅速發展,大量資本涌入體育領域,體育産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同時體育賽事的互聯網盜播、職業球員陰陽合同等問題大量涌現。為規範體育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體育市場環境,《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將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和體育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

《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國家體育總局為全國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制定單位和指導單位,統領全國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為體育市場黑名單制度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各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信息採集與公示、設立舉報信箱等管理工作。

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規定,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體育經營主體和體育從業人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制裁(法院判決)後,對其進行降低信用評價、重點監督、加強管理的措施。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姜熙認為,體育黑名單制度雖然只是一種軟約束,但是在互聯網時代這種制度所帶來的傳播效應、監督效應是十分巨大的,對於違法、違規、失信者極具警示作用,有利於引導體育市場經營者和從業者進行誠信經營、合法經營,從而營造出良好的體育市場環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