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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等發佈公告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2018-08-23 13:2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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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8月23日聯合發佈《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為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境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表達自動投案意思,或者以書信、電報、電話、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動投案意思,後本人回國到案接受辦案機關處理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鼓勵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且隨後被引渡或遣返的,監察、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幫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和海外有關組織、個人積極舉報,動員、規勸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提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應保護,對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參照適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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