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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缺席審判適用範圍更明確更公平——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刑訴法修正草案

2018-08-30 07: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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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王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9日分組審議了刑訴法修正草案二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擴大了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有助於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同時,委員們對適用範圍和方式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草案二審稿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譚耀宗委員説,該規定將一審稿中的“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中的“等”字刪掉,並且在其後面加上“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有助於將該條款的適用範圍更加具體和明確。

鮮鐵可委員表示,該規定從程序上限定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對於防止省級以下司法機關隨意啟動缺席審判程序是有益的。

在審議中,與會人員還對進一步完善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更好地發揮該條款的實施效果提出建議。

韓梅委員説,缺席審判不僅僅關係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權利,也關係到被害人的權利,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當庭接受審判,體現國法的尊嚴,也是任何一個被害人正常的訴求。如果被害人對缺席審判有異議,即便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質疑。因此,案件有被害人的,是否進行缺席審判應當徵求被害人的意見。同時,被害人的監督也可以避免缺席審判在實踐中被濫用。

尹中卿委員表示,二審稿將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限定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難以完全滿足現實需要。最近幾年出現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此類案件因其社會危害性大,建議也適用缺席審判。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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