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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18-09-05 13:50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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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2.4 各區政府應急機構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監測

  3.2 風險評估

  3.3 風險防範

  3.4 預警響應

4 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

  4.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5 應急處置程序

  5.1 信息報送

  5.2 先期處置

  5.3 分級響應

  5.4 指揮協調

  5.5 處置措施

  5.6 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

  5.7 應急結束

  5.8 後期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文電、技術、人力資源保障

  6.2 經費保障

  6.3 培訓宣教

  6.4 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7.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系列指示精神,把主動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擺在突出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本市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明確各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分工,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切實維護首都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本市金融穩定,需要本市立即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主要適用下列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件,周邊地區爆發衝突、戰爭等,國內外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變更,金融業重大人事變更,失實報道使得金融機構或組織聲譽受損等引發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由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北京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在金融突發事件應對中以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為首要出發點。

(2)堅持預防為主。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加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運用科技手段,加強風險預警。力爭實現對風險苗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金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堅持資源整合。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加強區域協同聯動,穩妥化解處置金融風險,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京津冀之間的協同配合,維護社會穩定。

(4)堅持依法應對。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金融監管、應急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應對金融突發事件。要堅持依法有序處置、積極穩妥縝密的原則,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和蔓延,避免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5)堅持央地協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區兩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重點考慮金融突發事件行業屬性,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風險”,與中央監管部門在京派駐機構協同合作,加強本市相關部門監管協作,構建分級負責、分類處置、綜合協調、協同高效的金融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1.5 預案體系

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兩級管理。市級預案包括本預案及配套制定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各區按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制定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金融機構依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規定,制定本機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鋻於金融行業垂直管理、分業監管的特殊性,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按《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以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為主,地方政府配合協調。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聯絡金融的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常務副組長。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各區政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成員單位構成可視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市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1)根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建議,依據本預案決定啟動和終止響應程序;

(2)配合國家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實施處置;

(3)確定本預案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

(5)配合國家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指揮機構,做好有關保障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具體負責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領導小組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組織研判會商,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共享;

(2)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金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

(5)組織修訂與市領導小組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制定、修訂與金融突發事件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

(6)負責組織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金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8)負責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專家諮詢組的聯絡工作;

(10)完成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1)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北京地區金融系統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北京銀監局: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指導轄內金融機構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北京證監局: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指導轄內金融機構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北京保監局: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指導轄內金融機構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5)市金融工作局: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組織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6)市委宣傳部: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和應對工作,協助組織新聞發佈會並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

(7)市發展改革委:協助分析金融突發事件對本市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安全運行産生的影響,並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提出宏觀政策建議。

(8)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政務專網的通信保障,組織政務專網管理單位實施政務網絡應急通信保障。

(9)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實施應急通信保障。

(10)市商務委:負責典當行、融資租賃、拍賣、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等機構及業務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11)市國資委: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屬地政府做好因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12)市工商局:依法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協助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企業註冊資本(金)開展管理和監控;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13)市維穩辦:指導協調由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各區、有關部門落實金融領域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14)市信訪辦:指導全市涉及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群眾信訪工作;通過“12345”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收集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指導督促各區、有關部門開展金融領域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協調各區、各部門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15)市網信辦:適時啟動網絡輿情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蒐集網上信息,協助相關職能部門研判網上輿情。依法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相關有害信息,合理引導金融突發事件網上輿論,協調中央及兄弟省市網信部門處置相關信息;根據網絡信息傳播規律,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16)市公安局:及時發現並蒐集線索,對金融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産,最大限度挽回損失;組織警力維護社會秩序,控制事態發展;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

(17)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籌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及時劃撥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當需要國家財政出資救助時,按照市政府要求,報請財政部按相關程序辦理;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

(18)市政府外辦: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中的涉外協調工作。

(19)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20)事發地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指導並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響應級別,啟動本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金融監管(主管)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市級有關部門落實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維護屬地社會安全穩定。

(21)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市應急委和市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工作的聯動作用,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區、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

2.4 各區政府應急機構職責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健金融突發事件相應應急領導機構,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協調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織做好有關保障工作,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3 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監測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監測及報告制度。做好預警平臺信息、行業部門信息、網格報送信息、群眾舉報信息、金融機構資金監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線索信息發現、收集、處理、反饋、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閉環。對異常數據,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組織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通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結合本市監管實際,綜合宏觀、中觀、微觀考量,重點監測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持牌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等)及其開展的業務活動和發行的金融産品,以及金融市場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等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宣傳、網信、公安網監等部門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金融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單位應遵守相關的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風險評估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監測本行業(領域)各類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應對難度、應對迫切度等,並對可能引發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編制金融風險評估報告,通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之間加強信息溝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保監局、北京證監局、市金融工作局定期評估本系統內的金融風險狀況,研判金融風險形勢,形成本市金融風險研判報告。

3.3 風險防範

由於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金融風險的擴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危及宏觀金融穩定。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本領域發生的一般金融風險,制定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方案。如需要市相關部門或機構予以配合,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並根據金融風險程度,必要時發佈金融預警信息。

3.4 預警響應

根據即將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依據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金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3)準備應急所需設備、工具,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5)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交易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交易場所的活動;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 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

按照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斷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的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後的級別程序處理。

4.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對多個省(區、市)、或多個金融行業産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本市不能單獨應對,需要進行跨省(區、市)或跨監管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1)本市多個金融行業或某一金融機構整體出現的,本市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省(區、市)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其他需要按較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機構局部出現,並可能在該機構內部或小範圍跨系統擴大的金融突發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5 應急處置程序

5.1 信息報送

信息報送應貫穿于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善後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1)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影響範圍和程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對事件及時研判,有升級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2)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影響範圍和程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進行研判,有重大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

(3)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立即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不晚于接報後10分鐘口頭報告市應急辦,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時,還應及時上報國務院總值班室(不晚于10分鐘口頭上報,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不晚于接報後10分鐘口頭報告市應急辦。

對於涉及到港澳駐京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京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人員的事件,應同時通報市臺辦、市政府外辦和市政府新聞辦。

(5)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金融突發事件,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5.2 先期處置

事發單位要立即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事發單位要向相應的上級主管(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應向所在地區政府報告。

事發單位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群體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工作。

5.3 分級響應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等級。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向市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相應響應級別的建議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具體事項,為市領導小組進入相應決策處置程序提供依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主體為相應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由不同級別組織機構負責協調、支持。隨著金融突發事件的演化及處置工作的進展,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對金融突發事件響應級別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5.3.1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指導相關金融機構提出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情況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5.3.2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立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市領導小組向各有關單位發出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處置保障。

5.3.3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領導小組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成立處置指揮機構,市領導小組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和相關區政府配合處置工作。

5.3.4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領導小組組織各成員單位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待國家有關部門成立處置指揮機構後,應當在其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協調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處置。

5.4 指揮協調

市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成立綜合協調、專業處置、信息宣傳、治安維護、應急保障、專家諮詢等工作組,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金融工作局牽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相關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協調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向各工作組傳達市領導小組命令;負責聯絡和督促各組工作;負責組織召開會議,協調各工作組共同會商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實施。

(2)專業處置組:由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主要負責開展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制定相應的監測方案,分析並提供監測數據,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制定具體處置方案,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3)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屬地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絡輿情信息,及時核實並報告反映的問題,及時發佈正確信息;做好輿論引導,把握報道工作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

(4)治安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屬地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維護正常秩序,在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5)應急保障組:由市金融工作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參加。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負責指揮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及時劃撥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專家諮詢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與專業機構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專家提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5.5 處置措施

(1)各部門應當按照本預案要求在職責範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阻隔風險源,防止風險線上線下進一步擴散;

(2)事發金融機構能進行自救或同業援助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督促事發金融機構積極採取各種自救措施,並做好同業援助的配合工作;

(3)對易引發社會恐慌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採取必要的穩控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

(4)當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市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本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相應處置程序,並在市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市公安局應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揮、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

5.6 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

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管理與協調,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金融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組織、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金融工作局應及時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

5.7 應急結束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Ⅳ級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宣佈應急結束。Ⅲ級以上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並報市領導批准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

5.8 後期處置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由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區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市善後工作領導機構。

由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組建金融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組織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建議,並在事件處置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報市應急委。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完善相關制度,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進行評估和總結,並及時上報市政府。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文電、技術、人力資源保障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為金融突發事件應對以及辦事機構日常運作提供所需的各項保障,包括通信暢通、文電傳遞、計算機設備的正常運轉、核心數據的異地備份、網絡保證和專家隊伍的支撐等。

6.2 經費保障

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各項保障資金。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集中財力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市、區有關部門所需的金融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預案演練、宣傳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6.3 培訓宣教

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內部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綜合協調、輿情管理、應急指揮、法律法規等作為重要內容。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宣傳教育,增進金融從業人員對金融體系、金融産品及金融突發事件的認識和了解,增強公眾的金融意識、風險意識和監督意識。

6.4 應急演練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區和企業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對本市金融業、準金融業及類金融業具有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

金融媒介: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仲介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場:指資金融通市場,是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具體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黃金及其他投資品市場等。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指金融運行的硬體設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體系、法律環境、公司治理、會計準則、信用環境、反洗錢以及由金融監管、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投資者保護制度組成的金融安全網等。

市場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引發的金融市場動蕩,金融秩序紊亂。

信用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合同違約等引發的金融糾紛、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等。

操作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由於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外部事件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流動性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産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轄內:指職責管轄範圍之內。

7.2 預案管理

7.2.1 預案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辦會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7.2.2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等情況,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2.3 預案備案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根據總體應急預案、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本部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各區政府應制定本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金融行業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要求制定本單位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監管)部門備案。

7.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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