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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強化港口經營管理促進高質量發展

2018-09-09 08:00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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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通知,要求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明確嚴格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加強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拖輪經營管理、進一步規範港口理貨經營6項要求,強化港口經營管理。

通知指出,新修訂的《規定》精簡了港口經營許可範圍,完善了港口拖輪經營資質條件,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對規範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和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新修訂的《規定》,強化監管履職,督促港口經營人依法經營。

加強港口經營資質動態管理

建立拖輪服務公共信息平臺

根據通知,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審核把關經營資質條件,嚴格按統一標準印製和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逐一列明核準的港口經營許可事項。推行網上許可,通過政務網站或其他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港口經營許可辦事指南,及時公佈許可結果,實現辦理進度和許可結果的實時查詢。加強港口經營資質動態管理,開展經營資質年度核查,確保核查對象全覆蓋。

通知明確,已經取得許可的港口拖輪經營人,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於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經營資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換拖輪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促進港口拖輪市場公平競爭,督促拖輪經營人嚴格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和公佈的拖輪艘數配備標準,提供拖輪服務,並於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拖輪服務公共信息平臺。拖輪經營人需通過平臺公開拖輪配備情況和實時使用狀態,供服務對象自主選擇,不得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從事港口裝卸的經營人不得限制或妨礙拖輪經營人提供拖輪服務,不得與拖輪經營人簽訂或變相簽訂服務協議,指定拖輪經營人服務。

健全港口經營人和

港口設施基礎數據庫

通知要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總體要求,加大現場監管力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建立港口經營人信用檔案,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港口經營人,加大懲戒力度,及時將相關處罰信息錄入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嚴厲打擊強制理貨、指定拖輪服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港口經營市場秩序。與海事、環保等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確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置。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設施基礎數據庫,並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數據共享。鼓勵建立統一的省級港口經營管理信息系統,並推動部級和省級信息系統的對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統計匯總上年度全省港口經營情況,填寫《港口經營人統計表》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統計表》,于每年3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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