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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

2018-09-30 14: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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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9月30日電(記者 眭黎曦)江蘇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工商局等近日出臺的《江蘇省培訓收費行為規範》規定,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根據新出臺的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産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針對學生家長和培訓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的“退費”爭執,規範明確,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培訓對象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餘費用。而培訓對象自己提出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餘費用。

規範還進一步加強培訓收費日常監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收費臺賬,健全收費及財務管理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將培訓機構的培訓收費行為納入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培訓機構違反規範相關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江蘇省培訓收費行為規範》將於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全省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部門協作,注重日常收費行為監督,促進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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