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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2018年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情況的通報

2018-10-14 10:00 來源: 林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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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2018年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情況的通報
林場發〔201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2018年,我局委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對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廣東、廣西、貴州、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等14個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及吉林森工集團、龍江森工集團、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林木種苗質量進行重點抽查,同時部署其他省和森工(林業)集團進行自查。現將抽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檢測項目、判定依據

(一)抽查內容

1.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情況。

2.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標簽、檔案、自檢等制度執行情況。

3.林木種子來源情況。

4.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確定採種林和在林木種子采收季節向社會公告採種期情況。

5.造林作業設計中是否對種苗質量和使用林木良種提出要求以及執行情況。

6.是否具有《産地檢疫合格證》;如為異地調入的林木種子、苗木,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情況。

(二)檢測項目

1.林木種子:凈度、發芽率(或生活力,或優良度)、含水量。

2.苗木:地徑、苗高、根係。

(三)抽查方式

抽查採取現場抽查與內業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種子抽查由抽查人員現場隨機抽取種子樣品封存後,帶回檢驗室檢測質量指標;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員現場檢測苗木質量指標。

抽查人員現場檢查被檢單位許可、標簽、檔案、自檢、檢疫、種子采收等制度落實情況及造林作業設計中良種使用、種苗質量要求情況,並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檢測結果出來後,承檢單位向被檢單位反饋抽查結果、抽查結論及建議。

(四)判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3.質量標準。《林木種子檢驗規程》、《林木種子質量分級》、《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油茶苗木質量分級》、《育苗技術規程》、《容器育苗技術》、《油茶栽培技術規程》、《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等正式頒佈施行的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沒有標準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二、抽查結果

(一)國家抽查情況。2018年,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105個、苗木苗批832個,涉及129個縣、387個單位(含個人,下同)(詳見附件1、2)。抽查種子的單位44個(詳見附件3、4)。抽查苗木生産經營單位201個,造林單位149個(詳見附件5、6)。具體如下:

1.定量指標。

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92.4%,與2017年的86.7%相比,提高了5.7個百分點,不合格指標主要是生活力、含水量和發芽率。其中,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龍江森工集團種子樣品合格率為100%,湖北省和吉林森工集團種子樣品合格率分別為80%和72.2%。

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3.0%,與2017年的91.0%相比,提高了2個百分點。其中,廣東省、貴州省、甘肅省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100%,吉林省、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別為73.5%、85.7%、87.8%。

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87.9%,與2017年91.0%相比,下降3.1個百分點,主要不合格指標是苗高、地徑、胸徑和根係。其中,貴州省、青海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100%,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別為60%、76.3%、80%。

2.定性指標。

(1)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制度落實情況。應當辦理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233個單位中,黑龍江省嘉蔭縣國營中心苗圃無證生産經營。

(2)標簽制度落實情況。應當使用標簽的355個單位中,沒有使用標簽的7個單位中,黑龍江省和吉林森工集團各3個, 廣西壯族自治區1個。

(3)林木種子生産經營檔案建立情況。建檔率達到100%。其中,檔案不齊全的單位有45個,分別是,黑龍江省12個,廣西壯族自治區7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個,吉林省、陜西省、吉林森工集團各4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3個,遼寧省2個,河北省、甘肅省、青海省各1個。

(4)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應當進行種苗質量自檢的229個單位中,沒有開展自檢工作的單位有13個,其中,吉林省4個,黑龍江省3個,陜西省、吉林森工集團各2個,遼寧省、甘肅省各1個。

(5)林木種子來源情況。抽查的105個種子樣品和832個苗批中,種子來源不清的有9個,其中,新疆生産建設兵團6個,甘肅省2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個。

(6)確定採種林和公佈採種期情況。按照規定應當確定採種林、公佈採種期的縣23個中,未按規定確定採種林的有3個,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的杭錦旗、土默特左旗、喀喇沁旗。

(7)檢疫制度落實情況。應當辦理但未辦理《産地檢疫合格證》的有22個單位,其中,廣西壯族自治區7個,青海省6個,新疆建設兵團3個,吉林省、黑龍江省各2個,河北省、遼寧省各1個;跨縣調入林木種子、苗木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2個單位,遼寧省和廣東省各1個。

(二)各地自查情況。除國家抽查外,2018年我局還部署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四川、重慶、雲南、西藏、寧夏等17個省以及內蒙古森工集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進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並向我局報送了自查報告。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種苗管理部門對種苗質量管理的工作不紮實。一是部分地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種苗質量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説得多,做得少,文件多,措施少,仍然存在僥倖心理和應付思想,沒有真抓實幹,而是得過且過,敷衍了事,種苗質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一些地區種苗質量不高。二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標準落實不到位,學習、宣傳、培訓和服務指導不夠。首先,部分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對種苗法律、法規、標準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其次,種苗管理部門下基層調研少,監督檢查少,對管轄區域內種苗生産經營者心中無數、家底不清,更談不上指導和服務。再次,主管部門對種苗從業人員宣傳和培訓不夠,多數種苗生産經營者對種苗法律、法規和標準知之甚少,憑經驗生産經營,有法不依、有標準不執行現象依然存在。

(二)造林單位對種苗質量不重視。一是部分造林作業設計沒有對良種使用、苗木規格提出要求,對苗木質量重要性認識不足,此次抽查有55%的造林設計沒有提出良種或種苗質量要求,所抽的甘肅省、青海省全部以及遼寧省、黑龍江省大多數造林作業設計中均未對使用良種提出要求。二是部分造林設計中對良種使用和苗木規格提了要求,但有30%造林單位在造林時未按造林設計使用苗木。三是部分造林單位購苗隨意,沒有與賣苗單位簽訂購苗合同,也沒有索取保存證明種苗來源和質量的標簽、許可證複印件,使得出現苗木質量問題難以追溯。

(三)許可、標簽、檔案、檢驗制度落實不到位。一是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發放不規範,部分地區仍在使用舊版許可證,同時存在越級發放、超範圍發放、隨意塗改等現象,如黑龍江省五常市中心苗圃等11家單位由地縣林業局越級發放生産經營良種的許可證;部分許可證填寫不規範,許可證編號、生産地點、註冊地址、有效期等事項不按規定填寫,如山西省靜樂縣國營落葉松種子園等4家單位的許可證有效期填寫為3年,遼寧省朝陽縣哈腦苗圃等6家單位許可證的註冊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二是標簽內容填寫不規範,標簽內容與銷售種子情況不符,漏蓋或者錯蓋公章。三是部分生産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檔案,檔案內容不齊全、生産經營記錄簡單。四是部分單位沒有開展自檢工作,存在自檢程序錯誤、抽樣強度不夠、甚至存在沒有檢驗原始記錄現象。

(四)地方林木種苗標準制修訂工作滯後。隨著全國造林綠化主陣地變化,特別是林業高質量發展,生産和使用抗逆性強的鄉土樹種苗木、珍貴樹種苗木、景觀樹種苗木造林比例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是標準制修訂相對滯後,尤其是地方標準包括的樹種偏少、規格不全,出現了苗木質量評價無標準或者有標準但操作性不強的現象,難以滿足苗木生産和質量管理的需要。

四、整改要求

從抽查的總體情況來看,全國林木種苗質量穩中有升,但仍有一些省重視不夠,種苗質量管理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導致種苗質量偏低,制度落實不到位。為此,我局決定,對在此次抽查中種子苗木質量管理較好的河北省、廣東省、貴州省、陜西省,予以通報表揚;對種子苗木質量管理不力的吉林省、黑龍江省、吉林森工集團予以通報批評。

各地要將在此次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種苗案件查處的重要線索,組織力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將整改和查處情況於2018年11月底前報送我局。同時,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種苗質量管理。林木種苗是林業現代化建設乃至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造林成效和森林質量。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生態安全種苗為先、國土綠化良種為本”的理念,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國土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各項制度,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加強林木種苗生産、經營和使用全過程質量監管,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

(二)做好銜接,不斷強化種苗使用環節的管理。要完善種苗招投標機制,將優良品種、適生種源作為招標採購的重要內容和標準,杜絕“唯價格”標準採購種苗。造林作業設計要明確良種使用和種苗質量要求,並作為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確保造林綠化的高質量高水平。要嚴把造林苗木質量關,嚴格按造林作業設計要求使用苗木,嚴禁無證、無簽和質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要指導和督促造林單位或個人建立造林使用種苗檔案,強化合同意識,購苗時索要許可證複印件和標簽,實現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管理。

(三)完善法規,深入落實種苗生産經營的各項制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法規、標準。要加強許可事後監管,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産經營,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要指導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督促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者建立、保存生産經營檔案。要制定和完善種苗生産、質量管理、質量評價等技術標準,尤其要加強地方特有樹種和各類規格苗木的標準制定工作。

(四)加強宣傳,突出抓好種苗從業人員的培訓。各地要繼續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配套法規、標準的宣傳培訓力度,建立林木種苗法治宣傳的長效機制。一是要深入開展對各級種苗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使其充分了解種苗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提高其指導、監督和服務能力。二是要加強對種苗生産經營者的宣傳培訓,充分利用植樹節、消費者權益日等重大節日和種苗展銷活動,廣泛宣傳,提高其依法從業意識,依法規範生産經營行為。

特此通報。

附件:1.2018年國家抽查種子質量結果匯總表

      2.2018年國家抽查苗木質量結果匯總表

      3.2018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

      4.2018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不合格情況表

      5.2018年國家抽查苗木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

      6.2018年國家抽查苗木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不合格情況表

      附件(1-6)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9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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