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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關於2017年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情況的通報

2017-09-30 08:02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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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2017年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情況的通報
林場發〔2017〕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2017年,我局委託國家林業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湖南、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14個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及內蒙古森工集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的林木種苗質量進行重點抽查,同時部署其他省、森工(林業)集團、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進行自查。現將抽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檢測項目、判定依據

(一)抽查內容。

1.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情況。

2.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制度執行情況。

3.林木種苗標簽制度執行情況。

4.林木種苗生産、經營檔案情況。

5.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

6.林木種子來源情況。

7.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確定採種林和在林木種子采收季節向社會公告採種期情況。

8.造林地種苗檔案情況。

9.造林作業設計中是否對使用林木良種和種苗質量提出要求情況。

10.按照造林作業設計使用林木良種以及種苗質量落實情況。

(二)抽查方式。抽查採取現場抽查與內業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種子抽查由抽查人員現場隨機抽取種子樣品封存後,帶回檢驗室檢測質量指標;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員現場檢測苗木質量指標。

抽查人員現場檢查被檢單位許可、標簽、檔案、自檢、種子采收等制度落實情況及造林作業設計中良種使用、種苗質量要求情況,並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檢測結果出來後,承檢單位向被檢單位反饋抽查結果、抽查結論及建議。

(三)檢測項目。

1.林木種子:凈度、發芽率(或生活力,或優良度)、含水量。

2.苗木:綜合控制條件、地徑、苗高、根係。

(四)判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

2.質量標準。《林木種子檢驗規程》(GB 2772-1999)、《林木種子質量分級》(GB 7908-1999)、《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 6000-1999)、《油茶苗木質量分級》(GB/T26907-2011)、《育苗技術規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技術規程》(LY/T 1000-2013)、《油茶栽培技術規程》(LY/T1328-2015)等正式頒佈施行的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沒有標準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二、抽查結果

(一)國家抽查情況。2017年,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83個、苗木苗批465個,涉及118個縣、266個單位(含個人,下同)。抽查種子的單位39個,其中全部合格的單位29個(詳見附件1),不合格的單位10個(詳見附件2)。抽查苗木生産單位149個,造林單位78個,其中全部合格的單位分別是100個、62個(詳見附件3),不合格的單位分別是49個、16個(詳見附件4)。

1.定量指標。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86.7%,不合格指標主要是凈度、生活力、含水量和發芽率。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1%,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1%,主要不合格指標是苗高、地徑、胸徑和根係。

2.定性指標。

(1)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制度落實情況。從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的182個單位中,具備生産經營許可證172個,佔94.5%,其中許可證辦理規範的有114個,佔66.3%。無證生産經營的10個單位中,陜西有6個,河北、河南、西藏、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各1個。

(2)標簽制度落實情況。應當使用標簽的218個單位中,使用標簽的有208個,佔95.4%,其中有80個單位標簽使用規範,佔38.5%。沒有使用標簽的10個單位中,陜西有5個,西藏3個,內蒙古2個。

(3)林木種子生産經營檔案建立情況。應當建立檔案的186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單位,全部建立了生産經營檔案,建檔率100%。建檔單位中檔案內容齊全的有140個,佔75.3%。檔案不齊全的46個單位中,陜西有20個,西藏7個,河南、海南各5個,內蒙古3個,甘肅、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各2個,河北、雲南各1個。

(4)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應當進行種苗質量自檢的174個單位中,開展質量自檢的有150個,佔86.2%,其中自檢工作規範的有49個,佔32.7%。沒有開展自檢工作的24個單位中,陜西有14個,西藏6個,內蒙古3個,海南1個。

(5)林木種子來源情況。抽查的83個種子樣品中,來源於種子園的有43個,佔51.8%;來源於母樹林的有8個,佔9.6%;來源於一般採種林的有32個,佔38.6%。

抽查的465個苗批中,育苗種子來源於種子園的有40個,佔8.6%;來源於母樹林的有11個,佔2.4%;來源於採穗圃的有128個,佔27.5%;來源於採種基地的有20個,佔4.3%;來源於一般採種林的有248個,佔53.3%;來源不詳的有18個,佔3.9%,其中陜西16個,河南、內蒙古各1個。

(6)確定採種林和公佈採種期情況。按照規定應當確定採種林以及公佈採種期的縣27個,其中,有25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確定了採種林,並在採種季節向社會公佈採種期,佔92.6%。確定了採種林,沒有公佈採種期的為甘肅省清水縣和徽縣。

(二)各地自查情況。除國家抽查外,2017年我局還部署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廣西、青海、新疆等17個省以及龍江森工集團、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進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並向我局報送了自查報告。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林木種苗質量的認識亟待提高。自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開展以來,有些問題年年查,年年有,特別是其中一些問題不難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種苗質量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工作僅停留在口頭上,缺乏具體措施,沒有真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有案不查。部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不主動,推一推動一動,深入基層、了解基層、指導基層不夠,存在官僚主義作風。針對抽查通報的問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都是點對點的整改,不能做到舉一反三,以點帶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規定、標準落實不到位,學習、宣傳和培訓不夠,國家很多要求規定停留在省級,沒有真正落實到地縣,導致基層不知道遵循什麼,無所適從。部分地縣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對種苗法律、法規、標準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對種苗生産經營者宣傳培訓不夠,基層從業人員大都是憑經驗生産經營,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有制度標準不執行的現象。

(二)林木種苗生産經營的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一是部分地縣林業主管部門越級發放、超範圍發放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生産經營者名稱、生産地點、有效期、有效區域不按規定填寫,對生産經營監管不到位,存在許可證過期未延續以及無證生産經營現象。二是部分生産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建立、保存生産經營檔案,檔案齊全率低,內容不規範、不完整,沒有專人負責,也沒有專門存放檔案的地方,檔案零亂,缺乏整理,存在臨時應付現象。三是部分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標簽,標簽製作、填寫不規範,存在填寫錯誤、缺項漏項、塗改的現象,普通種和良種標簽顏色混用,一些標簽內容與銷售種子情況不符。四是生産經營者對自檢工作不重視,部分單位沒有開展自檢工作,苗木分級完全靠經驗;部分單位自檢操作不規範,抽樣強度不夠,自檢記錄填寫不規範,弄虛作假以應付檢查,有的甚至沒有自檢原始記錄。五是部分單位育苗種子來源不清。六是仍有部分地區未按規定公佈採種期。

(三)造林環節對苗木質量要求不嚴。一是造林環節良種培育與良種使用脫節。部分造林單位作業設計中沒有對林木良種使用、苗木質量等提出要求,如內蒙古、海南所抽的造林作業設計中均未對使用良種提出要求,山西、河南、陜西所抽的造林作業設計中大部分未對使用良種提出要求。二是造林監理工作不到位,部分造林地使用的苗木與作業設計要求不一致,要求使用良種但未使用,有的苗木規格達不到要求,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林業局、涇源縣林業局等4個單位未按作業設計使用良種。三是苗木質量可追溯管理有待加強。部分造林單位購買苗木時沒有簽訂購苗合同,也沒有向供苗者索要或保存標簽、生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不利於苗木質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四)林木種苗生産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部分林木良種基地樹木老化,採種林分密度過大,撫育管理不足,種子産量降低,如貴州省抽檢的種子園大部分建於20世紀七八十年代,期間缺乏有效管理,結實母樹已開始衰老並逐漸死亡;有的基地種子采收、加工、檢驗設備落後;有的基地種子儲藏條件簡陋,導致種子質量下降,如四川省高縣月江國有林場的杉木種子碼放在樓梯間過道,沒有放在專門的種子庫房保存和配置除濕設備,導致種子含水量超標。二是有些苗圃選址不當,土層瘠薄,育苗種子來源不清;有的苗圃管理粗放,雜草較多,育苗密度過大,間苗不及時,苗木分化嚴重,如陜西省洛南縣國營石坡林場。容器苗有的控根不當,存在穿袋現象,如海南省六連林場;有的未及時間苗,部分容器中保留多株苗木,如陜西省眉縣林業工作站和白水縣林業技術推廣站。三是基層林木種苗質量檢驗缺乏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檢驗員水平有待提高。

(五)林木種苗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有待加強。地方標準制修訂滯後,對本地區適宜種植的造林樹種種苗標準制定缺乏足夠的研究,很多樹種缺少標準,特別是隨著林業的發展,造林樹種和苗木規格的變化較大,致使一些地區出現“有標準沒種苗、有種苗沒標準”的現象,抽查時苗木質量無法評價,難以滿足苗木生産和質量管理的需要。部分生産經營單位種苗技術標準收集不全,生産經營的苗木缺乏相關技術標準,不按標準僅憑經驗育苗的現象依然存在。

四、幾點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種苗質量管理。林木種苗工作是林業發展的命脈工程、基礎工程、未來工程,種苗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造林成效和森林質量。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林以種為本、種以質為先”的質量管理理念,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作為,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林場發〔2014〕81號)的要求,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加強林木種苗生産、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大力推廣優良苗木造林,進一步提高造林質量和成效。要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加大對造林苗木的監督抽查力度,實行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和問責制度,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總結、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嚴肅處理。要強化種苗管理機構行政執法職能,加快推進地縣級種苗管理機構執法委託工作,確保種苗市場監管不“缺位”。要加強執法檢查,建立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加大種苗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苗違法行為。

(二)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産經營的各項制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標簽、檔案、質檢等各項制度作了新的規定,我局已修訂並印發《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産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和《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修訂林木種子許可、檔案、標簽、質量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為今後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各地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産經營,嚴格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發放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引導企業合法生産經營;嚴格執行銷售的林木種苗要附有標簽,統一林木種苗標簽顏色,指導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者正確印製、填寫和使用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要督促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者建立生産經營檔案,分年度造冊建檔,檔案內容要連續、完整、真實;要進一步加強檢查指導,推動生産經營企業對種苗質量進行規範自檢。

(三)進一步強化林木種苗使用環節管理。各地要加強林木良種培育與造林良種使用的銜接,把種苗生産和造林工程緊密連接起來,形成良性的供需關係。造林規劃、作業設計要明確樹種(品種)、質量要求,要使用有生産經營許可證、標簽、質量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造林過程中,要嚴把苗木質量關,加強造林監理,嚴禁無證、無簽和質量不過關的苗木上山造林。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與造林作業設計要求不符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不予驗收。要指導和督促造林單位或個人簽訂購銷合同,購買和使用具有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標簽、檢疫證明的苗木,實現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管理。

(四)加快地方林木種苗標準制定工作。各地要提前謀劃,積極研究和蒐集第一手數據資料,充分發揮地方科研院所的技術優勢,組織專家參與林木種苗標準制定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種苗生産、質量檢驗、質量評價等林木種苗技術標準,尤其要加強地方特有樹種和各類規格苗木的標準制定工作;對於短期內不能制定出標準的,可以先通過文件形式予以規定,科學設置標準指標,為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要加大林木種苗標準宣傳和貫徹力度,組織技術人員深入基層,現場指導種苗生産、質量檢驗人員按標準、按程序操作,逐步形成一支技術過硬的生産一線隊伍。

(五)加強林木種苗從業人員宣傳培訓工作。各地要繼續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配套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林木種苗法制宣傳的長效機制,充分利用廣播、報紙、網絡、微信等媒體以及各類宣傳日、交易展會等戶外活動進行宣傳,讓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成為工作常態。要加大對各級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使其充分了解許可、標簽、檔案、質檢等各項制度要求,增強業務水平和能力,科學、正確、有效地開展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林木種苗質檢員網絡培訓平臺的作用,組織廣大質檢員積極學習,進一步提高種苗質量檢驗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要加強對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者的宣傳培訓,組織人員深入田間地頭開展指導服務,促使其依法依規生産經營。

各省要針對此次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並將整改和查處情況於2017年11月底前報送我局。

特此通報。

附件:

1.2017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名單

2.2017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或檢測項目不合格情況表

3.2017年國家抽查苗木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名單

4.2017年國家抽查苗木質量檢查或檢測項目不合格情況表

國家林業局
2017年9月2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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