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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安部發文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

2018-10-16 15: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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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印發《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

意見明確,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但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採用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則需要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才能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意見規定,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同時規定,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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