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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定審計約談辦法

2018-10-17 09:34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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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省審計廳獲悉,《四川省審計約談辦法》已于日前出臺。

開展審計約談,是指審計機關針對被審計單位的系統性、苗頭性、風險性或整改不力等問題,採取正式談話的方式進行警示、提醒並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把發現的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這是首次全面、系統構建審計約談制度。”省審計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了約談對象原則上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需要進行審計約談的已離任主要負責人;約談人一般為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也可委託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審計約談由審計機關單獨進行,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聯合約談。

《辦法》規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拖延或拒絕提供審計所需真實、完整資料,阻撓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執行審計決定,推諉、敷衍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審計機關責令糾正後,在規定時限內仍未執行或整改到位的;被審計單位,若不及時糾正、制止可能導致重大不良後果的;審計發現問題涉及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較多,需要進行談話提醒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後形成約談紀要,以書面形式送達約談對象,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約談對象應就約談情況在本單位年度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進行報告。

約談對象應當按照約談要求,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書面向審計機關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對逾期仍不整改的,審計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提請具有管理權限部門追究約談對象的責任。審計機關可以視情況向外公佈約談相關信息。(記者 鐘振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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