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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18-10-22 21:00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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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南洋商業銀行(中國)上海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業銀行(中國)上海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26.52萬元人民幣。

案例2:交通銀行金華分行虛假貿易融資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銀行金華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60.74萬元人民幣。

案例3:中國建設銀行福清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國建設銀行福清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419.03萬元人民幣。

案例4:光大銀行廈門火炬園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銀行廈門火炬園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34.85萬元人民幣。

案例5:渤海銀行天津濱海新區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銀行天津濱海新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貸款資金用途及擔保履約可能性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24.48萬元人民幣。

案例6: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70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0萬元人民幣。

案例7:中國銀行威海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國銀行威海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14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8: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並違規匯出利潤290.1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5萬元人民幣。

案例9:博采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並違規匯出利潤318.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4.70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利用1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94.4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2.31萬元人民幣。

案例11:浙江九龍山國際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龍山國際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對外支付預付貨款298萬美元,無實際對應進口貨物。

該行為違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5萬元人民幣。

案例12:青島鑫浩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島鑫浩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412.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40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天津世通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316.4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9萬元人民幣。

案例14:香港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1月至8月,陳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17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産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53萬元人民幣。

案例15:廣東籍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425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親屬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産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4萬元人民幣。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7月,蔡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13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於支付住房抵押貸款及其他費用。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65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江蘇籍顧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顧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32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08.82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3萬元人民幣。

案例18:廣東籍張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3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産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2.62萬英鎊。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3萬元人民幣。

案例19:遼寧籍孔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2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19.0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1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2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9.7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萬元人民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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