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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答問

2018-10-24 08:21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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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科技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
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2015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製發《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完善,擴大了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研發活動範圍,簡化了審核管理;同時,政策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一些企業生産佈局和銷售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佈全球,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業要求將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納入加計扣除範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據此制發了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

2.問: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答: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問: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以及設置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慮是什麼?

答: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這一規定與委託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並非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特殊規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導和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高創新能力,推動我國經濟走上創新驅動發展的道路。對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進行適當的比例限制,體現了鼓勵境內研發為主、委託境外研發為輔的政策導向。

4.問: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託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而委託境內研發是要求受託方登記,為什麼兩者不保持統一呢?

答:由於受託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科技部門為便於管理、統計,避免雙重登記,因此明確發生委託境內研發活動的,由受託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

而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受託方在國外,不受我國相關法律管轄,要求受託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財稅〔2018〕64號文件對此進行了調整,將登記方由受託方調整至委託方,以保證委託方能順利享受政策。

5.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答: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發佈了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辦理即可,但同時考慮到委託境外研發活動的特殊性,在該公告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委託境外研發的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託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兩項留存備查資料。

6.問:將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麼?

答:為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8年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財稅〔2018〕99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7.問: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後,在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口徑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規定?

答:財稅〔2018〕99號文件主要是提高了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關於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口徑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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