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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商事案件近兩成屬於“執行不能”

2018-10-24 15: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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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羅沙)近年來,我國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別為51%、57%,剩餘40%多未自動履行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5%屬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換算下來,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

這是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顯示的數據。

報告指出,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産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一般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

報告表示,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産,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産、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僵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僵屍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

“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報告説,對於“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並未置之不理,而是通過嚴格審查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産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窮盡一切措施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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