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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引渡條約》

2018-10-27 10: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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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 王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引渡條約》,這兩個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國和格林納達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條約共24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中央機關,協助的限制,請求的形式和內容,請求的執行,送達文書,調取證據,安排人員作證或者協助調查,移送在押人員以便作證或者協助調查,證人和鑒定人的保護,查詢、搜查、凍結和扣押,歸還文件、記錄和證據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費用,爭議和解決,條約的生效、修定和終止等。        

中國和格林納達引渡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條約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和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不引渡、聯絡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補充材料、臨時羈押、對引渡請求作出決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數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特定規則、移交財物、過境、通報結果、費用、與其他條約的關係、爭議的解決、生效、修訂和終止等。

外交部副部長孔鉉佑受國務院委託,對提請審議批准的中格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中格引渡條約的議案進行了説明,他表示,我國和格林納達自2005年1月恢復外交關係以來,友好關係順利發展。近年來,中格兩國在各領域交流進展順利,格林納達成為我國公民出國旅遊目的地國。隨著中格之間人員和經貿往來日益密切,涉及兩國的跨國犯罪也越來越多,兩國有必要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2013年10月,格方向我方提出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的建議。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7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格方代表團在聖喬治就締結中格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中格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6年3月24日,我國外交部副部長王超與時任格林納達外交部部長克拉麗斯·莫德斯特—柯溫分別代表本國在聖喬治簽署了這兩個條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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