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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2018-11-30 19:1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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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我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註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我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的做法,改為我會先批准、申請人進行籌備並通過我會現場檢查後再開展業務。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許可的審批工作,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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