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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18-12-09 17:12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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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等違規行為,遏制洗錢及相關違法犯罪,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3: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未盡審核職責,在企業進口合同和貨物發票存在多處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案例5: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3月,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使用無效單證,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73.7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偽造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388.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27.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構造進口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5.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購買美元,違規金額合計453.0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7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1:江蘇籍徐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2:遼寧籍馮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産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0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17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産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05.65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9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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