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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持優質企業直接融資 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通知

2018-12-13 14:50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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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持優質企業直接融資
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18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債券融資服務,推動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現就優質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信用優良、經營穩健、對産業結構轉型升級或區域經濟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現階段重點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優質企業:

(一)主體信用等級達到AAA。

(二)主要經營財務指標應處於行業或區域領先地位(附件1)。

(三)生産經營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發生公司信用類債券或其他債務違約,且不存在處於持續狀態的延遲支付本息事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失信黑名單。

(六)報告期內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七)我委為優化融資監管制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我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並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優質企業支持範圍。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發行優質企業債券,實行“一次核準額度、分期自主發行”的發行管理方式。

(一)債券申報階段,發行人可就我委各債券品種統一申請額度,批復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

(二)經我委核準後,發行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需求,自主靈活設置各期債券的具體發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債券規模、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

(三)發行人在申報階段可僅設立主承銷團,在各期債券發行時明確牽頭主承銷商及承銷團成員。

三、優質企業申報企業債券,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優質企業債券實行“即報即審”,安排專人對接、專項審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並適當調整審核政策要求:

(一)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允許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二)核定公開發債規模時,按照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凈資産40%的口徑進行計算。

(三)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

(四)允許優質企業依法依規面向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

(五)鼓勵商業銀行以“債貸組合”增信方式,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

四、優質企業債券申報階段,對債券資金用途實行正負面清單管理。

(一)申報材料應明確債券募集資金擬投資領域,形成“正面清單”。“正面清單”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聚焦企業經營主業。支持優質企業在“正面清單”擬定的範圍內依法合規安排使用募集資金,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和靈活度。

(二)申報材料應明確債券募集資金禁止投向領域,形成“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包括但不限于:將募集資金借予他人,用於房地産投資和過剩産能投資,用於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風險性投資,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産性支出。“負面清單”領域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業務範圍進行補充和調整。

(三)鼓勵優質企業將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加大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五、各期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應公開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項目清單和償債保障措施。

六、優質企業債券發行人、仲介服務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債券投資風險。

(一)發行人在充分披露報告期內重大財務變化和債券風險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優質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的要求編制募集説明書。

(二)發行人應按照監管部門和交易場所的規定,在存續期內定期披露財務情況、經營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相關信息。如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或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

七、本通知對優質企業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對其發行企業債券所作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企業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和保證。凡欲認購優質企業債券的投資者,請認真閱讀募集説明書及有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投資判斷並自行承擔有關風險。

八、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結合各地發展實際,主動服務,積極引導區域內優質企業開展企業債券直接融資,將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實體經濟領域。

九、加強優質企業債券事中事後監管,切實防範償債風險。

(一)每年4月30日前,發行人、主承銷商應向我委報送上一年度優質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以及本年度債券本息兌付資金安排和償付風險排查情況。律師事務所應對項目的合規性發表法律意見。地方企業應將上述材料同時抄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二)主承銷商應切實履行償債督促責任,做好各年度債券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工作,對出現重大經營困難可能影響債券兌付的,應第一時間提出風險處置方案,並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我委報告。

(三)我委將進一步完善企業債券信用檔案,並對優質企業債券存續期管理實行“雙隨機”抽查。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數據預警監測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轄區內優質企業債券資金投向、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督檢查,確保債券資金依法合規使用,實施償債能力動態監控和風險預警,督促發行人做好償還本息準備,科學有效防範債券市場風險。

附件:1.優質企業經營財務指標參考標準

      2.優質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