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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疫苗管理法草案

2018-12-29 07: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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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題:信息公佈·全鏈條監管·疫苗費用和定價·疫苗接種和保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疫苗管理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 趙文君、楊維漢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對疫苗管理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圍繞草案中的疫苗信息公佈、全鏈條監管、費用和定價、接種和保險等方面內容,與會人員紛紛提出意見建議。

關於疫苗信息公佈

周洪宇委員説, 草案規定公佈重大疫苗質量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並按照規定進行科學評估,作出必要的解釋説明,建議在“準確、及時”之前再加上“全面”二字,也就是“全面、準確、及時”,要包含三層意思。如果我們公佈的重大疫苗質量安全信息是片面的、零星的,可能會讓社會公眾産生誤解,加上“全面”一層意思就能讓公眾全面了解情況。

李鉞鋒委員説,草案規定,批簽發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公佈上市疫苗批簽發結果,供公眾查詢。建議在公佈疫苗批簽發結果外,還應公示疫苗的詳細檢測報告即各個指標的檢測值,以方便公眾結合價格進行理性選擇,實現疫苗的優勝劣汰,同時也滿足了公眾對疫苗知情權的要求。

關於疫苗全鏈條監管

武維華副委員長説,疫苗的研製要用到有毒性、有傳染風險的病原微生物,建議關於研製疫苗至少應向相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使用毒性強、傳染風險高的病原微生物進行疫苗研製,應該有必要的行政審批程序,並簽訂相關責任書。

王剛委員説,草案規定批次簽發必要時抽樣,建議規定必須是現場抽樣。嚴格落實批次簽發制度,關鍵是對批次的嚴格監管。

吳恒委員説,建議進一步修改草案,加強對流通環節的監管,特別是在溫度控制、運輸、包裝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關於疫苗流通環節,建議加強冷鏈制度,用法律來確立“國家建立疫苗流通全過程溫控制度”。

關於疫苗費用和定價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蔣立虹説,從價格上來説,一類疫苗,特別是兒童預防傳染病的疫苗,現在國家定價比較明確也比較低,而且是免費接種,但二類疫苗的定價沒有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價格比較高。這方面國家應該對整個一類疫苗和二類疫苗價格的制定有指導性的意見。

衛小春委員説 ,草案沒有涉及醫保是否對於免疫接種實現覆蓋,建議留下醫保這個口子,為今後使用醫藥經費創造條件,具體報銷比例可由省級醫保部門制定。通常認為,在預防上花1塊錢,可以産生8塊錢的效益,有明確效果的預防有利於節省醫保經費。

周敏委員説,草案第35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配送非免疫規劃疫苗,可以收取存儲運輸費用,存儲運輸費用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第47條第2款規定,接種單位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除收取疫苗費用外,還可以收取接種服務費。非免疫規劃疫苗是可以收費的,接種單位不承擔存儲運輸費用,而讓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存儲運輸費用是否合理,可以再研究。

關於疫苗接種和保險

周敏委員説,第45條第2款規定,“預防接種實行居住地管理,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離開原居住地期間,應該加一個時間限制,這樣執行起來比較有可操作性。

李康委員説,建議草案中增加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容。如果能夠把非免疫規劃疫苗的異常反應補償納入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異常反應,就由保險公司及時介入,處理糾紛、協商賠款,並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不僅能減輕接種單位的經濟負擔和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也能使患者及其家屬及時得到補償。

李鉞鋒委員説,基層接種單位使用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免疫球蛋白、破傷風免疫球蛋白等血液製品也符合草案中闡述的疫苗定義,但這些製品並不是疫苗,因此可能會引起管理混淆,建議對疫苗作出更科學的定義、解釋。

關於進口疫苗安全管理

劉海星委員説,建議對進口疫苗的進口環節作出特殊規定。從目前法律草案看,對進口疫苗和國産疫苗採取了統一的管理模式。考慮到進口疫苗的研製、臨床試驗、生産都在國(境)外,而且疫苗和藥物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從維護國家生物安全角度出發,對進口疫苗在進口環節應該加大審核檢驗,至少不能降低標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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