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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除用藥之痛、疫苗之慮、“醫鬧”之患——我國加快醫藥衛生立法為就醫頑疾“開藥方”

2018-10-27 09: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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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題:力除用藥之痛、疫苗之慮、“醫鬧”之患——我國加快醫藥衛生立法為就醫頑疾“開藥方”

新華社記者 田曉航

問題疫苗案件觸目驚心,假藥、天價藥讓患者望“藥”興嘆,頻發的“醫鬧”事件傷“醫”又傷“患”。為破除這些就醫頑疾,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提出: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建立藥品全程追溯制度,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用法律的剛性約束維護醫患權益。

重拳打擊“醫鬧”: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為公共場所

9月22日,北京大學第一醫院赫英東等三名婦産科醫生值班期間遭患者家屬毆打,“醫鬧”問題又一次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中國醫師協會2018年初發佈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只有34%的醫師從未親身經歷過暴力傷醫事件。從“醫鬧入刑”到多部門聯合懲戒,近年來,國家頻出重拳整治“醫鬧”,但暴力傷醫現象仍難以杜絕。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為了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療衛生人員的職業權益,確保患者擁有良好的就醫環境和就醫權利,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屬性十分必要和迫切。”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鄧勇認為,將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界定為公共場所有利於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更好地銜接,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醫鬧”更加執法有據。

減少暴力傷醫,除了保障醫療衛生人員權益,更需多管齊下減少醫患矛盾,防患于未然。

保護患者權益。草案二審稿提出,公民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有關的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公民有依法自願參與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它試驗性醫學研究並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醫療衛生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要真正革除以藥養醫、過度醫療、過度檢查以及給醫院定創收指標等逐利性因素,讓公共醫療回到公益性上來。”鄧勇説,從根本上解決“醫鬧”問題要靠持續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改善醫療衛生人員薪酬待遇和患者就醫體驗。

讓群眾用上放心藥:建立藥品全程追溯制度

向全國30個省份銷售假抗癌藥品30余種,一盒藥最高可獲利1萬元,涉案金額超千萬元……一起深圳特大制售假藥案暴露出我國藥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缺陷。

為了讓群眾用上放心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審稿專辟一章,對“藥品供應保障”相關問題作出詳細規定。

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家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強化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國家完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立藥品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藥品研發、生産、流通、使用、評價、監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藥安全、有效、可及。

企業生産“良心藥”,藥店不賣“黑心藥”,群眾才能用上“放心藥”。藥品質量安全風險存在於藥品研發、生産、流通、經營、使用的全生命週期。為此,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加強對藥品的管理,建立藥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全程追溯能夠實現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中國藥科大學國家藥物政策與醫藥産業經濟研究中心項目研究員顏建周説,在發生藥品質量安全問題時,全程追溯制度還能及時控制影響範圍、召回相關産品、查尋原因,保障群眾用藥權益。

基本藥物招標中存在超低價中標現象,也給藥品質量帶來隱患。專家普遍認為,這種行為嚴重影響臨床用藥的正常供給,社會危害程度較大,應該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為此,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家加強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參加藥品採購投標的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草案二審稿還強化了違反法律規定參加藥品採購投標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的投標人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魚精蛋白、絲裂黴素等臨床必需用藥局部性、結構性短缺頻現。“等藥救命”之痛該如何消解?

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公佈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動態調整可以使新審批上市、療效有顯著改善且價格合理的藥品及時進入目錄,保障患者用藥可及性。”顏建周説,臨床效果已不具備比較優勢或出現質量、安全性等問題的藥品,也可以通過動態調整及時調出目錄,患者用藥安全得到保障。

化解疫苗焦慮: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産狂犬病疫苗等問題疫苗案件,暴露出疫苗生産使用等環節監管存在漏洞和風險隱患,引起社會輿論的持續關注。

為了消除公眾心中的疑慮和擔心,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公民有依法受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嚴格按照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生産,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保證安全有效。

草案二審稿還提出,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應當依法報告,並配合有關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後及時補種。

鄧勇認為,將疫苗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部分內容上升為法律,能夠實現立法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而在法律中明確疫苗使用過程中各方職責,也有助於避免疫苗造假、接種不良反應等現象出現。

記者了解到,日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還單獨列出條款,強化對疫苗等特殊藥品的監管。例如,在疫苗的研製、生産、流通、預防接種過程中應當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追溯信息。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

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有多處涉及疫苗。例如,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不得委託生産,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可以委託生産的情形除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疫苗等生物製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此外,修正草案全面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對生産銷售屬於假藥、劣藥的疫苗等6類違法行為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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