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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開展全國性社會團體2018年度檢查的函

2019-02-04 10:43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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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開展全國性社會團體2018年度檢查的函
民函〔2019〕24號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各全國性社會團體:

現發佈《全國性社會團體2018年度檢查事項須知》,該須知已登載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請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時通知所主管的社會團體,指導、督促其按規定要求和期限填報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材料,于2019年3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全部年檢材料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于5月31日前報送我部(脫鉤後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請直接將年檢材料報送我部)。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的重要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規範會費標準,主動降低偏高收費,禁止違規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並在年檢材料中如實填報調整規範收費情況。

已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7〕86號)要求,在提交年檢材料前編制包括國有資産和暫按國有資産管理的資産在內的資産報告,並在網上填報,不再需要提供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接受年檢是社會團體的法定義務,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主管職責,對社會團體填報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作出初審結論。社會團體要如實填報年檢材料,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並嚴格按時限要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我部。

為加強年檢的監管效果,根據《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我部將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實地抽查社會團體年檢材料所涉事項,並結合實地抽查和其他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綜合確定社會團體2018年度年檢結論。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未在5月31日前報送年度報告的社會團體,將移交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發現填報的年檢材料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社會團體,我部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附件:全國性社會團體2018年度檢查事項須知

民政部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全國性社會團體2018年度檢查事項須知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民政部將實施2018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一、年度檢查的範圍

凡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經民政部批准登記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跨省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年度檢查。

二、年度檢查的時間和程序

社會團體應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檢材料的準備和報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2019年3月10日起登錄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在首頁“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欄目中點擊“社會團體”,進入“社會團體網上辦事大廳”,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選擇菜單欄中“年檢”業務的“網上填報”,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填寫。社會團體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數據庫後,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齊備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並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沒有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環節)。

(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017年度檢查未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的社會團體,應當提交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社會團體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審計範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已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不再需要提供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社會團體應當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未辦理新證的社會團體請於2018年度年檢工作開始前進行換證(地址: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諮詢電話:58124119、58124120)。我部可以根據2018年度檢查工作需要,要求社會團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説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2018年度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2017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應當報送本社會團體2018年度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最近連續3個年度(2016-2018年度)當年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上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如有意向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報送本社會團體最近3個年度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資産報告。行業協會商會資産報表的用戶名為社會組織名稱,密碼:Xhsh@2018,其中密碼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後邊為小寫。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數據庫後,將年度資産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備齊後報送。

(五)材料報送。社會團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含按要求須提交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益活動支出明細審計報告、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資産報告)準備齊全後,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上年度年檢問題整改報告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報送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準和結論

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並結合實地抽查和其他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綜合確定社會團體2018年度的年檢結論,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團體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

3.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6.2018年度未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7.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9.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0.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産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1.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

12.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3.年度工作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4.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6.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三)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不合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團體在提交年檢材料前,對存在的違規事項已經自查自糾、主動先行整改的,年檢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四、年度檢查結論公佈和年檢蓋章

社會團體年檢擬定結論將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通知公告”欄目分批公示,公示後確定的年檢結論將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年度工作報告與年檢結論查詢”欄目公佈,請各社會團體及時關注。社會團體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加蓋年檢印鑒。

社會團體逾期未加蓋年檢印鑒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處理。

五、問題諮詢

社會團體在參加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以下方式諮詢:

1.填報系統故障諮詢:(010)57702509—3517或3427

2.年檢材料報送、填報內容諮詢:(010)58124122

3.脫貧攻堅、對外交流情況填報諮詢:(010)58124057

4.資産報告填報諮詢:400-1199797轉8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