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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將建立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臺

2019-02-11 08:36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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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將建立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臺
實現補充耕地指標在省域內有序流轉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調劑暫行辦法》,提出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建立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臺,跨市、縣行政區域轉讓補充耕地指標的,一律通過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臺統一辦理。

暫行辦法明確,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調劑是指為實現全省佔補平衡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由省級主導,通過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臺,實現補充耕地指標在省域內有序流轉。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應堅持縣域自求平衡、市域統籌調節、省級適當調劑、國家適度統籌落實佔補平衡,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急需建設項目等原則。

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建立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按照2018年下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補充耕地任務,將15%的補充耕地指標納入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統一登記,調劑使用。申請補充耕地指標的市要在下一年度向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補足使用的補充耕地指標。

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中的補充耕地指標實行有償調劑,調劑價格按照每畝18萬元執行。單獨申請調劑産能、水田指標的,産能指標每畝0.5萬元,水田指標每畝2萬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急需建設項目,受資源環境嚴重約束,市、縣(市、區)難以落實補充耕地指標的,可以在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中申請調劑。

省級自然資源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定期發佈公告,公佈省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儲備庫中的補充耕地指標數量、質量等信息。在省級調劑平臺申請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的,當地政府統一委託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作為申請人辦理。

申請省級調劑的補充耕地指標,不得改變使用補充耕地指標項目或者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在60日內完成省級土地報批,逾期未報批使用的,收回補充耕地指標。省級有償方式調劑的補充耕地指標數量、産能不足的,市級優先補足數量、産能,確保補充耕地數量、産能達到建設佔用耕地損失的數量、産能。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土地整治項目資金決算報告支出項目成本後,其餘部分由縣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用於耕地保護、扶貧開發、農業生産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支持鄉村振興戰略。設區的市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價格由設區的市政府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省級調劑價格。(記者 邢傑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