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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9-02-22 17:28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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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河湖[2019]58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河道(含湖泊,下同)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根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要求,現就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河道採砂管理

保護江河湖泊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中華民族長遠發展。河道採砂管理是保護江河湖泊的重要內容。經過多年努力,河道採砂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全國採砂秩序總體可控。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總體來沙量持續減少,一些地方河道無序開採、私挖亂採等問題時有發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亂、河岸崩塌、河堤破壞,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威脅橋梁、涵閘、碼頭等涉河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影響防洪、航運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態環境。

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積極踐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河湖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充分認識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按照“保護優先、科學規劃、規範許可、有效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和要求,保持河道採砂有序可控,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長制湖長制為平臺,落實採砂管理責任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各級河長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各河段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採砂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據中央要求,落實河長湖長的河湖管理保護責任,將採砂管理成效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切實承擔起河道採砂管理這項法定職責,加強統一監督管理。要將河長制湖長制與採砂管理責任制有機結合,建立河長挂帥、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社會監督的採砂管理聯動機制,形成河道採砂監管合力。加強對“採、運、銷”三個關鍵環節和“採砂業主、採砂船舶和機具、堆砂場”三個關鍵要素的監管。各地要對轄區內有採砂管理任務的河道,逐級逐段落實採砂管理河長責任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現場監管責任人和行政執法責任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向社會公告,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水利部商各地明確的採砂管理任務較重的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相關責任人名單要在每年4月20日前報水利部,由水利部統一向社會公告。

三、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強化規劃剛性約束

採砂規劃是河道採砂管理的依據,是規範河道採砂活動的基礎。各地要根據河湖管理權限,對具有採砂任務的河湖,抓緊編制採砂規劃。河道採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河道採砂規劃要按照《河道採砂規劃編制規程》(SL423-2008)相關要求進行編制。落實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堅持統籌兼顧、科學論證,確保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嚴格規定禁採期,劃定禁採區、可採區,合理確定可採區採砂總量、年度開採總量、可採範圍與高程、採砂船舶和機具數量與功率要求。採砂規劃要按照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

河道採砂規劃由縣級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河道採砂規劃,批准前需徵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主持編制的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河道採砂規劃,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四、嚴格許可審批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河道採砂須經有關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河道採砂活動。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道的採砂許可,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河道採砂許可應以批復的採砂規劃、年度採砂計劃為依據,依法依規進行。對於採砂規劃不到位、現場管理責任人不到位、日常監管措施不到位,無可採區實施方案、堆砂場設置方案及河道修復方案的,不得許可河道採砂。採砂許可應對採砂作業範圍、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採砂船隻和機具數量及規格等予以明確規定。積極探索推行統一開採經營等方式,具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進行河道採砂的,應當編制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産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場經營銷售,確需經營銷售的,按經營性採砂管理,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誰許可、誰監管”原則,加強許可採區事中事後監管。實行旁站式監管,建立進出場計重、監控、登記等制度,確保採砂現場監管全覆蓋、無盲區。採砂現場應設立明顯標誌,載明相關許可信息,確保作業安全。採砂船和機具統一登記、規範管理。

河道採砂必須嚴格按照許可的作業方式開採,不得超範圍、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數、超期限、超許可量,採砂結束後及時撤離採砂船和機具、平復河床。堆砂場應設置在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確需設置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應符合岸線規劃,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積極探索推行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強化採、運、銷全過程監管。

各地應加強採砂船舶屬地管理,探索推行採砂船集中停靠制度。根據本地河道砂石資源狀況,出臺有關政策和措施,積極引導切割過剩採砂船,引導採砂業主、涉砂從業人員轉産與分流。

五、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嚴厲打擊非法採砂

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建立河道採砂監督巡查制度,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更多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線、直插現場的方式。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巡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加大巡查頻次。強化對禁採區和禁採期的巡查監管,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杜絕以整改代替處罰、以處罰代替監管的現象。對河道採砂監管中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致使河道非法採砂問題突出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追責。

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高壓嚴打態勢。要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平臺,在河長湖長的統一領導下,統籌有關部門力量,建立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聯合執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界河段(水域)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形成上下統一、區域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格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要做好打擊非法採砂中的掃黑除惡工作,及時發現移交問題線索,並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後續調查取證和查處工作,形成強大攻勢和威懾力。

堅持日常執法與重點打擊相結合,適時開展執法打擊和專項整治行動。推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六、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強化監管能力建設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和打擊違法行為創造有利條件。通過主題宣傳活動、宣傳公告欄等,加大對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設立曝光臺,主動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懾。建立河道非法採砂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強化採砂監管信息化手段。按照“務實、管用、高效”的要求,積極運用衛星遙感技術、無人機、GPS定位、視頻監控等現代信息技術,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和精準度。對許可的採砂船要安裝定位系統,對採砂船集中停靠地實行在線監控。對可採區、堆砂場、採砂船集中停靠地等,要在“水利一張圖”上進行標注。

加強採砂管理隊伍建設。落實河道採砂監管和執法力量,進一步充實採砂管理人員和執法隊伍,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落實執法經費,加強隊伍培訓。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和作風建設,按照風清氣正、業務過硬、執法嚴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河道採砂監管和執法隊伍。

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管理按《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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