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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加快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的通知

2019-02-26 10:1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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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9〕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完善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解決在建工程比例較大、計入固定資産比例較低等問題,提高資産使用效益,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81號令)、《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會計準則制度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快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辦理具備轉固條件的竣工項目轉固手續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産交付使用手續,即基建項目並非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後才能進行在建工程轉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産,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價款結算、資産交付使用後,按規定及時辦理在建工程轉固手續。

二、主動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等轉固基礎工作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復的辦法,對符合批復條件的項目,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好在建工程轉固基礎工作。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批復符合條件的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進行轉固資産賬務調整處理。

三、積極推動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

項目單位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基建管理,全面清理基建會計賬務。對於尚不具備轉固條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實際成本,進行核實、確認;對於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相關手續,確認固定資産入賬成本等。各單位要主動掌握在建工程轉固政策,避免造成工作滯後和被動,防止出現故意不辦理在建工程轉固、繼續從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種費用支出、項目運行維護費用等行為。

四、將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情況納入中央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進度報告

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及時報送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進度和結余財政資金上交情況的通知》(財建〔2017〕606號),及時掌握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批復、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進度,按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我部。

五、將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情況納入年度資産報告

各單位要按照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統一要求,將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情況納入本單位年度資産報告,並重點對在建工程未轉固定資産等問題進行説明。各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要總結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管理情況,隨年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一併報財政部。

財  政  部
2019年1月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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