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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選用民宅等場所辦學

2019-03-02 11:0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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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安3月2日電(記者 張斌)長期以來,在居民住宅辦培訓機構這一現象屢見不鮮。陜西省教育廳等5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要求培訓機構不得選用民宅、地下室等場所辦學。

標準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在辦學場所面積方面,同一培訓時段內每位學生的平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米,並且教學場所面積應不少於辦學場所總面積的80%。

標準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租用和自有場地必須適合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房屋質量、食品衛生、消防等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校舍、場地培訓,應配備與培訓層次、類別、項目、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場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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