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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2019-04-23 21: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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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王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3日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條約規定,在阿塞拜疆被判處監禁刑罰的中國國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國監獄服刑;在中國被判處監禁刑罰的阿塞拜疆國民可以被移管到阿塞拜疆監獄服刑。

移管被判刑人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一種刑事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願基礎上回到其國籍國熟悉的語言、文化環境中服刑,以利其改造和重返社會。

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定義,一般規定,中央機關,移管的條件,移管的拒絕,請求與答覆,所需文件,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的同意及其核實,被判刑人的移交,刑罰的執行,管轄權的保留,通報執行信息,過境,語言,免除認證,費用,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訂和終止。

司法部部長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的議案的説明。他説,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中阿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經國務院批准,2013年8月,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和公安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阿方代表團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庫就締結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條約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5年12月10日,中阿雙方在北京簽署了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條約。

截至目前,我國已同烏克蘭、俄羅斯、西班牙、葡萄牙、韓國、澳大利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國、泰國、吉爾吉斯斯坦、伊朗、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比利時和巴基斯坦等15個國家簽署了雙邊被判刑人移管條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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