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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檢察官法完成修訂 鞏固司法責任制等改革成果

2019-04-23 21:4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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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訂後的兩部法律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員額制改革等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對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遴選、職業保障等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規定。兩部法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兩部法律對於及時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落實全面推進高素質政法隊伍建設的要求,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作出明確規定,造就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隊伍。落實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要求,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的晉陞、考核作出規定。”王愛立説,兩部法律分別規定,法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所作出的決定負責,明確了司法責任制界限。

兩部法律明確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法同時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説,首次在檢察官法中提出檢察官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既是落實和體現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也體現出檢察官的職業特色。檢察官要全面準確審查和收集證據,堅持和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玉慶同時表示,兩部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回避、懲戒、兼職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就是要確保法官、檢察官在合法範圍內行使權力。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法官和檢察官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此外,兩部法律分別專章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長陳海光對此表示,完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是提升法官職業尊榮感、確保法官公正履職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官職業保障制度裏有一個重點內容,就是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陳海光説,兩部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對因依法履職面臨危險的法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等,給法官、檢察官公正履行職責提供一個安心的、有保障的環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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